政府強奪水利會民產 法院不排除對農民水利法聲請釋憲
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在去年10月1日掛牌,嘉南自救會委任律師蘇煥智主張,政府未經徵收逕將農田水利會收為國有是強奪民產,農田水利法有違憲之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開庭,蘇煥智當庭提出釋憲聲請書請合議庭參考是否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釋憲。
農田水利法去年7月2日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在10月改制為公務機關,農委會在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掛牌農田水利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管理處,引起農民組成自救會群起抗議。
嘉南自救會謝耀慶會員代表等306人,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並提本案訴訟聲明請求確認農田水利會法人格存在、中華民國並無承受嘉南農田水利會資產及其他一切權利。
蘇煥智表示,農田水利法有幾個核心錯誤。第一,沒有法令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消滅,結果農委會口頭上說水利會消失了,改制之後這個名稱就是消失了,這是錯誤的,因為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水利會消滅,而且消滅也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
除了這個消滅水利會沒有法律依據,而且直接侵害到所謂的結社自由權以外,財產的部分也是荒謬。有關財產的部分,基本上當時日據時代開始有所謂水利會法人,水利會當因為私有土地要變成大規模水利會,要先有徵收的程序,然後取得這些土地。
所謂賦予公權力只是土地可以用公權力徵收,可是錢還是農民出資的,錢不是政府出資的。所以,所謂公法人不是財產就是國家的、公家的,這個是錯誤的。土地法也是明文規定,只有在中央政府還有地方政府地方自治的鄉鎮縣市,財產才是公有財產。
水利會過去都被國家用私有財產課稅,甚至於徵收。這次農民水利法非常不應該就是沒有經過徵收程序,直接就把民間財產、人民財產直接變為國有,形同沒收。
蘇煥智認為,這是非常嚴重侵害結社權,把一個法人消滅掉,把人民財產強回國家,開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倒車,是一個非常嚴重違憲行為,所以今天審理的特色是法官在斟酌本案是否要直接提起大法官釋憲?法官請原告提供釋憲相關意見。
也就是說,法官也認為法案有很大的違憲之虞,希望能夠由司法院針對農民水利法是否違憲?作出解釋文之後,再審理本案。這是初步看法官的審理的走向,朝這方向在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