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石明謹兼球評遭懲戒 律師舉例「麟洋配」抱不平
台北市警交通大隊警員石明謹自2011年起至2018年間,擔任愛爾達電視台足球賽事評論員,共出席190次,領了283萬3850元車馬費,又自2019年1月10日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至今領5400元出席費與交通費,違反公務員不得兼任業務規定,懲戒法院一審判石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上訴,懲戒法院二審今開庭。
石明謹受訪指出,他過去也被質疑警察擔任球評的合法性,台北市警局大安、萬華分局、警政署皆發過新聞稿,說明因非持續性、固定時間工作的性質,也不是領固定領薪水,沒有利用到警察工作時間,警察與球評工作性質也不同,故沒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2019年機關突然地指他過去8年來當球評違法而移付懲戒,他認為機關態度反覆,對公務人員的保障是不公平的,剝奪工作自由權。
他認為,收房租、買賣股票、買賣房屋也是持續經常性的,並可以得到很多業外收入,比他擔任球評拿的錢高出上百倍,公務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去做能獲得報酬的事,在憲法保障上有疑慮。
石明謹說,台北市警局也以他曾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領5400元便當及車馬費為事由,移付懲戒,在公務人員服務法中,最不合理的是擔任非營利事業法人的職務、幹部時,需要主管機關許可,代表公務員想擔任足球、土風舞社團的幹部,需要機關許可,侵害人民結社自由權。
他說,擔任球評不是可以謀生的事情,台灣體育界的裁判、講評、老師基本上都有其他工作,他敢說一半以上的人不是老師,就是公務人員,他們是推動台灣體育的動力,沒有他們台灣體育沒辦法推展。
石明謹說,在台灣當講評、教練要一年收入50、60萬元得以謀生,是不可能的,他們99%都是另有工作,若沒有這些人,台灣藝術、音樂、體育要如何發展?難道都不能拿車資、不能吃便當嗎?
他指出,公務員在憲法賦予的權利有沒有受到保障,比他個人案件個為重要,他認為若涉及憲法結社、工作自由,會委請律師研究是否有釋憲的可能性,而釋憲不是他個人的事情,而是希望是用到全國公務員身上,也希望給社會一個新的觀念,就是大家都有選擇生活的方式、享受自己喜歡事情的權利。
律師陳孟秀表示,案件中主張公務人員服務法是1939年訂定的,最後一次修法也是20多年前,而限制公務員兼職的第14條更是從民國28年訂定後用到現在,完全沒有隨時代修訂進步,現在已經不合時宜。
她說,銓敘部多個函釋套用到石明謹的案例中,有些會解釋出合法,有些會不合法,如此的法律、函釋讓人民無所適從,公務人員服務法精神應該要回應時代、合乎憲法比例原則。
陳孟秀指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的規定,應以是否違背「本職」為標準,而石明謹被認定兼職的8年期間,共有343次嘉獎紀錄,顯見工作受到機關和銓敘部肯定,沒有違背本職的問題。再者,石明謹兼任足協紀律委員會委員,未占用員警正常出勤時間,也不可能而影響本職。
她舉例,陳建年是金曲獎得主,同時也是警察,再看看「麟洋配」,他們也是公務人員,難道台灣社會不期望公務員有多元發展,期盼不要因為個案去扼殺公務員的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