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槍疑完成度100%再出庭 孫安佐:結果出來保證講很多
孫安佐遭控在美國製槍未遂罪,今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公訴檢察官認定孫安佐製槍完成度100%,律師則稱檢方誤會槍枝定義,再度強調孫的行為屬於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無審判決。孫安佐在法庭上未表示意見,庭後表示現在要拚(判決)結果,「等結果出來,保證講很多」
今日父親孫鵬再度陪同孫安佐到庭,孫鵬早已在法院與律師討論案情,孫安佐在開庭前趕至法院。
公訴檢察官稱,本案的下槍身可構成美國法條的「firearm」孫網購槍身,依照包裝盒在網路上找到改造說明書,與槍枝具同一性「僅是鑽幾個洞,把相關擋板用方法去除,再裝上板機等金屬零件就完成」證據可顯示有去除擋板的痕跡,經美方鑑定人員試射成功,證實槍身「製造完成度100%」
律師則稱,檢方誤解槍枝的定義,以為板機放上去就是製造槍枝,誤認槍管(身)就是槍枝,孫沒有製造手槍未遂,不能用持有行為推論製造行為;僅單純依照美方鑑定報告和照片,無法判斷能不能組裝成一把可正常運作的手槍。辯方認為僅成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非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法院也無審判權。
法官今問孫安佐,先不論美國法有無處罰製槍未遂,依起訴所指,孫的行為可能構成製造具殺傷力手槍未遂罪,有何意見?第二,網購槍枝零件曾試著組裝,因故為何成功,有何意見?第三,假設孫的行為構成製槍未遂罪,且在行為地法律處罰已服刑238天,有何意見?
孫安佐均請律師回答問題。辯護律師稱,孫安佐在美國只有網購槍枝零組件,試著組裝未完成,沒有製槍行為,且與起訴法條構成要件不符;孫當時發現手槍上需要專業工具,因此放棄組裝,應認為未著手,沒有具體危險產生,應有不能未遂犯適用。至於,假設構成製槍未遂罪,且已服刑,應依刑法9條規定,免其被告刑之執行。
庭後,孫鵬先離開法院,孫鵬簡短的回應媒體「不好意思,各位辛苦,還在審理中」隨後孫安佐在律師陪同下步出法院,孫面對媒體直言,就是過程沒什麼好講的,要看(判決)結果「結果出來我保證講很多好不好」媒體再提問,對台灣司法有信心嗎?孫簡明扼要說「現在就是要拚結果啊」
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寄宿家庭網購手槍零件,曾試著組裝未成功,因揚言掃射學校遭逮捕,美國警方在其寄宿家庭搜出槍枝下槍身、零件、1800多發子彈,美國賓州德拉瓦郡中級法院,判決恐怖威脅罪有罪;賓州東區美國地方法院,判決非移民簽證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有罪,共服刑238日後遣返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