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豪 / 報導
2020/ 05/ 29 14:41

「壯陽藥」有毒品反應脫光搜身?律師:違反比例原則

新北市一名男子在網路社群平台控訴,日前與友人在三重遭員警盤查,因友人身上攜帶「壯陽藥」,遭警方質疑是毒品被帶回搜身,過程中員警卻要求「翻開包皮」、「露出屁眼」檢查,質疑是否有不當搜索、侵害人權;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昨日回應,過程皆依法處理,當事人也有簽同意書才會進行搜身,且全案因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將當事人移送偵辦。

 

曾任新北、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絲漢德指出,搜索必須就合法範圍內搜索,本案就當事人陳述來看,已違反搜索比例原則,恐涉及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違法搜索與第304條「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的強制罪。

 

絲漢德認為,搜索是針對刑事犯罪,警方初步驗出當事人的「壯陽藥」有三級毒品卡西酮陽性反應,但目前持有、吸食三級毒品屬於行政罰,對於行政罰的案件,警方為何進行刑事搜索的偵查手段,恐怕有必要說明。

 

絲漢德指出,即使當事人同意並簽署自願同意搜索書,搜索仍必須要符合手段、目的,不得逾越比例原則;除非有另外接獲情資、有線報傳出當事人販毒、將毒品藏在私處,否則警方要求當事人脫光衣服、「翻開包皮」、「露出屁眼」等,恐已屬於不依法令搜索、違反比例原則。

 

德益法律事務所所長黃仕翰指出,即使警方持有搜索票,搜索票上包含身體,也不能逾越必要程度,無故要求當事人脫光衣服,同意搜索也要注意手段適當跟必要性;本案當事人若覺得人權遭到侵害,可依法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資深法官也表示,如果案件沒特殊需求或原因,例如有情資證據顯示夾帶大量毒品,可能把毒品放在體內,本案搜索手段違反比例原則,更何況這部分同意搜索,恐怕也會逾越同意範圍;法官認為,支持警察強勢執法,違法執法不等同強勢執法,強勢執法仍要在合法範圍。

 

據查證,事件發生在本月22日晚間10時許,2名男子駕駛1輛汽車違停在三重區龍門路上的紅線,員警上前盤查時覺得形跡可疑,要求配合搜查,卻在中央扶手發現1盒不明藥物;其中持有不明藥物的蔡姓男子向警方解釋,該藥物是從國外網站買來的壯陽藥,卻讓員警懷疑。

 

員警以驗毒試紙測試不明藥物,赫然發現呈現卡西酮反應,隨即以毒品現行犯將蔡男帶回警局調查,同時蔡男的友人也要求隨行,並在警局內經蔡男簽署搜查同意書後,依照SOP進行搜身。

 

但蔡男的友人不滿在網路上控訴,當時員警搜身的方式竟是要求當事人除了全身脫個精光,連內褲也必須褪下,甚至被要求「翻開包皮」、「露出屁眼」,即使他只是在旁陪伴蔡男被搜身,也不禁質疑是否為正常程序,可不可以拒絕,或是如果不配合是否會被扣上「妨礙公務」的犯行。

 

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回應,蔡姓當事人攜帶並自稱所謂的「壯陽藥」,確實驗出三級毒品卡西酮陽性反應,為了避免當事人身上還藏有其他非法藥物,經過當事人同意並簽署自願同意搜索書後,才由員警在私密空間進行全身搜身檢查,過程符合毒品搜查程序進行;依據搜查結果,再行抽血及驗尿,同時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當事人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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