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恩惠 / 報導
2026/ 08/ 25 23:42

影/華亞科案都發局官員均稱「鄭文燦未下指示」 檢緊咬自辦重劃方向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開發弊案,桃園地院今傳喚都市發展局時任科長歐政一、局長盧維屏以專家證人身分出庭,兩人均證稱鄭未具體指示,也從未討論、報請或啟動免除區段徵收程序,檢則指廖為規避100%同意門檻行賄,盼能自辦重劃,事證明確。

 

桃園地院今續行證人交互詰問,上午傳喚桃市都發局現任副局長歐政一,下午傳喚時任都發局長盧維屏。兩人均為都市計畫實務資深公務員,審判長要求兩人以專家證人方式具結。庭訊核心聚焦華亞科技園區9.12公頃土地開發方式、100%地主同意門檻,以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是否與免除區段徵收有關。

 

歐政一證稱,2017年9月7日會議研議西側9.12公頃採市地重劃、東側41公頃採區段徵收,是依內政部營建署建議,鄭文燦從未針對9.12公頃開發方式下達具體指示。

 

對於「100%地主同意」爭議,歐表示,私人重劃會自行提出都市計畫變更,依當時相關規範確實涉及100%地主同意;但若由桃園市政府作為都市計畫變更申請主體,送都市計畫時並不需要檢附地主同意書,後續市地重劃則是另一階段程序。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認為,歐政一的證詞已否定辯方所稱「由市府作為申請變更主體,仍無法豁免100%所有權人同意」說法。檢方認為,這正是廖俊松等人所追求的路徑,從先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說「只要一半所有權人同意就夠了」,就是指都市計畫變更後再進入自辦市地重劃。

 

歐政一明確區分「國家重大建設計畫」與「免除區段徵收」是不同程序。他證稱,2017年10月報行政院的「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目的只是取得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資格,並非爭取免除區段徵收;而免除區段徵收須待個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後,再由地方政府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本案至今未經都委會審議,因此程序自始未曾啟動。

 

午後出庭的盧維屏則談起廖俊松與市府多次接觸的經過。他證稱,廖俊松當初自稱要牽線美光科技來桃園投資,市府基於高科技產業發展自然樂見其成,直到美光公司人員接觸,才發現廖俊松所稱的投資需求並不存在。

 

盧維屏形容廖俊松「黑龍轉桌」,直言「就我認知,他就是一個掮客」他說,廖俊松與市府溝通過程中沒提出任何具體計畫,2017年5月9日美光參與市府會議時,即明確表示無覓地投資需求,亦無意投資9.12公頃土地開發案。

 

至於開發方式,盧證稱,營建署是因9.12公頃土地在2014年工五二通已通過得以自辦市地重劃,才建議採該方式;當時又正值苗栗大埔事件後,政府希望尊重地主權益,因此才研議不同開發方式。

 

盧強調,本案所有決策都是他與都發局同仁討論後作成,「市長從未下過任何指示,也沒有指定特定開發方式」。2018年3月16日改採全區區段徵收,也是都發局與顧問公司討論後,基於兩區地主權益公平所作的專業決定。他也明白表示,都發局的決定「一定要我點頭才能出去」。

 

盧維屏證稱,雖然法規未明定市府以自辦市地重劃送件必須附100%地主同意,但實務上若未取得全部地主同意,不同意的地主可能抗爭,因此市府不會以市地重劃方式送件。

 

至於免除區段徵收,盧維屏與歐政一的證詞完全一致,表示此案歷次會議從未討論過報政院免除區段徵收,在他任內也從未報過,直言「因為難度太高」、「不可能過」。

 

隨著兩位專家證人(鑑定人)釐清,若由桃市府擔任都市計畫變更申請主體,送都市計畫審議時,不須檢附地主同意書;至於都市計畫通過後,若進入自辦市地重劃,則是另一階段程序,適用僅需過半(雙二一)地主同意門檻。

 

審判長當庭質疑,鄭文燦自擔任市長至今,仍堅持自辦重劃須100%地主同意,身為主辦全市都市計畫的市長,若長期抱持錯誤法律觀念,這10年間卻沒有任何幕僚首長出面糾正,直言「這是一件多麼恐怖的事」,甚至要求鄭文燦及辯護律師團整理歷次會議資料,釐清究竟是哪些幕僚向市長提供這項認知,供法院後續調查。

 

鄭文燦則表示,他並非都市計畫專家,市政千頭萬緒,市長不可能掌握所有業務細節,「自辦階段需要100%同意」認知及開發方案都是尊重幕僚專業建議;而他在歷次會議中也一再強調,重劃會必須取得100%地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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