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舜 / 報導
2025/ 07/ 31 12:23

高虹安拿「修正版論文給檢當證據」告陳時奮 高院認具相當惡性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高誣告。台北地院認為她的博士論文「確有抄襲」,卻仍提告,判她10月徒刑。雙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高虹安確實誣告,還提供第一次修正版論文給檢察官當證據,今改判高女6月徒刑。

 

高虹安曾在資策會任職,2012年、2013年奉派美國辛辛那提智能維護中心建立合作關係,攻讀辛辛那提大學博士,獲民眾黨提名參選新竹市長時,論文引發抄襲爭議。陳時奮質疑她的博士論文,高女告陳加重誹謗,檢方處分陳不起訴,陳自訴她誣告罪。

 

高院指出,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大篇幅原文抄錄期刊論文內容,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人無從知悉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事項,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之爭議問題;且相關爭議發生後,校方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有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為不實指述的疑慮。高女否認犯行,高院認為不可採,她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合議庭認為高虹安有用不實事項誣告陳時奮誹謗的行為,但未認定本案博士論文是否構成抄襲違反學術倫理態樣,因此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所不同。

 

合議庭認為高虹安的行為固有不當,但陳時奮指述「本案博士論文三分之二來自本案期刊論文」確實較誇張,關於「與指導教授合謀」、「本案期刊論文灌水成本案博士論文」的評論則較為嚴苛,考量此部分後,認為高女整體惡行並沒有達到如原判決認定的重大程度。

 

此外,高虹安事後「減縮告訴範圍」,使自訴人因此所受損害有所減輕,也構成二審改判的原因。

 

高院審酌高虹安為免影響自身選情,恣意以不實事項誣告他人,具相當惡性,且迄今仍否認犯罪,難認態度良好,衡酌撤銷改判理由後,判她6月徒刑,期盼她能誠心反省悔悟,改過自新。本件仍得上訴。

 

本案一審時,北院直指政治人物每有遭人質疑操守或有違法,從不反躬自省自身過錯,僅為圖自己的政治利益「控管損害」,濫行提告,將司法作為讓批評者噤聲的工具,「高虹安提告動機即是如此」。當政治目的達到了,她在偵查中卻默默地「減縮告訴範圍」,就遭質疑論文抄襲部分不願提告,北院認定「更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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