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修會計法相助 扁珍1億415萬「都不算貪汙所得」
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宣判前1個月,總統府公布會計法修法條文,正式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在宣判前,於7月1日便撤銷前總統陳水扁停止審理的裁定,繼續審理;受惠會計法修正,陳水扁和妻子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與林德訓被控國務機要費部份皆免訴。
高院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而第307條又規定「第161條第四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因此裁定撤銷陳水扁的停審後,陳水扁的部份也納入今天的審理、宣判範圍。本案原本從2016年就裁定因「疾病不能到庭」的陳水扁停審,雖然7月1日撤銷停審,但不影響陳另外被控的二次金改、偽證、隱匿國家機密、洗錢4案的停審狀態。
高院更三審認定,吳淑珍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在偵查和歷審,她的助理蔡銘哲都坦承犯行,吳淑珍與兒、媳都不認罪,但她被控的龍潭購地案犯收受賄賂罪、南港展覽館案犯圖利罪都已經判決確定。雖然吳淑珍的律師辯稱她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沒有洗錢犯意,合議庭不採。
吳淑珍因涉貪汙案,2006年11月3日經台北地檢署起訴,丈夫陳水扁也涉嫌共犯貪汙,不過陳當時是總統,受刑事豁免保障而暫未起訴,當時媒體大幅報導,更三審認為扁家人不可能不知情,扁家人的辯詞不足為信。
至於國務機要費和關於國務機要費案洗錢部份,因會計法第99條之1在今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同月17日施行,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因此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被訴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共1億415萬2395元部分,因支用國務機要費的時間都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依新條文規定,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被告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侵占公有財物罪、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更三審今都諭知免訴。
因這部份貪汙犯行已廢止刑罰,陳水扁、吳淑珍被訴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所得的1億415萬2395元「非貪汙所得」,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就此部分財物的洗錢犯行,均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