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搭車遭男磨蹭下體 2年後再見犯案PO網復仇成功
台中市女大生4年前搭乘台鐵時,遭同車姚姓男子利用車廂擁擠,趁機以下體磨蹭女子腰部、大腿,當時未報案,前年女大生又看到姚以相同手法犯案,遂在Dcard發文附照,張貼特徵提醒,警方循線查獲,台中地院審結,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月,得易科。
判決指出,年約20多歲的女大生在2018年10月、11月間搭乘台鐵自強號時,遇到姚姓男子(39歲)在車廂走道,佯稱人潮眾多,並稱「移工很臭,有異味」,趁機接近女大生,以下體磨擦女大生腰部、大腿1 、2秒,女大生被碰觸後,要求姚離開,姚才倖然離去。
女大生在2020年6月21日,又看到姚男在台鐵以相同手法,碰觸其他女子,確認姚男就是當時性騷之人,因此當天就在社群網站Dcard發布,以「大家小心火車上變態」為題,張貼姚男的相片,寫到「身高約175左右,膚色偏白,鼻子較挺,眼睛偏大,身形偏瘦」等特徵,提醒網友注意。
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看到貼文後,通知被害女子報案,調閱台中、豐原、彰化車站監視影像,鎖定姚男都在假日下午出沒,經警員在同年月25日晚間在台中車站守望時,發現姚男,進而上前盤查查獲,依性騷擾防治法送辦。
姚男辯稱,全案是2018年發生,女大生在2020年才提吿,已超過6個月的追訴期。
台中地院審酌,女大生是到2020年6月,看到姚男再度犯案時,才確信當時涉嫌性騷的是姚男,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有關告訴乃論的「知悉犯人」是指得為告訴人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的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台中地院指出,女大生是直到2020年6月再度看到姚男犯案,才確信當初涉案人是姚男,因此告訴期也從那時才開始,女大生在同年月底提告,並無超過告訴期,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月,得易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