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法官私密照檢舉外遇出包 徒刑確定他法官職不保
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蔡政佑懷疑同辦公室曾姓女法官婚外情,拿手機偷拍曾電腦對話、私密照向院長檢舉,卻發現是場烏龍。曾女提告,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蔡表面上認罪,卻沒全盤托出事發經過,難認澈底悔悟,而檢察官指蔡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也無理,駁回雙方上訴定讞。
曾姓女法官的家人因有醫療需求,蔡引薦知名醫院巫姓法務。蔡不知道曾女與巫各自已「單身」,去年5月25日蔡獨自在辦公室,看到曾女電腦跳出巫傳LINE稱曾女「老婆」,而且巫還傳送曾女裸胸且臉部貼近巫光溜溜的下體照片,震驚下誤認曾女有婚外情,拍下畫面後向桃院院長檢舉。
曾女經院長約談才知遭偷拍,她解釋沒外遇,為抓出「檢舉人」,自行架設微型攝影機,果真拍到蔡二度窺竊對話,氣得赴桃園地檢提告妨害秘密。
桃院審理認為,就算蔡懷疑曾女婚外情,曾女對於自己隱私保障仍有一定合理期待空間,蔡缺乏尊重他人隱私觀念,且「一拍再拍」,依2個妨害秘密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高院認為,蔡政佑竊錄的畫面,是桃院配置給曾女專用、製作文書的電腦螢幕,蔡女自然認為有相當秘密性也應有隱私,蔡拍下的是曾女不想公開的事情。客觀上來看,法官辦公室的環境、設備應讓人期待有隱私,高院認為蔡辯詞卸責。
高院認為蔡身為法官,應該知道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他卻無故檢視同僚的公務電腦、用行動電話竊錄非公開活動與對話,是知法犯法且破壞司法信譽。
曾女在高院開庭時哭著說,希望能殺死那天「忘記關電腦的自己」,這樣一切都不會發生。高院認為被害人因此事而焦慮、失眠,雖然她請求從重量刑,但一審已就雙方職業特殊性、竊錄影像私密性、被害人名譽與隱私權、身心傷害程度審酌而量刑,指一審量刑妥適。
此外,檢察官上訴指一審漏未審酌是否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高院認為蔡拍攝的是已結束的LINE對話,與通訊自由保障無關,此部分也駁回。
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由司法院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中;這也是去年7月17日法官法新制上路後,第一件不用經監察院彈劾而直接送職務法庭審理的案件。司法院今年5月已發停職令將蔡停職。
依法官法第42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可免職。法界人士認為,蔡已經被判刑5月確定,除非被認為偷拍行為「未損法官尊嚴」,否則法官工作應該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