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聖藜 / 報導
2020/ 10/ 15 12:10

女法官勸露私處認罪可以輕判 女大生不領情:我被偷拍 

台北市花博「爭豔館」今年7月舉辦台灣動漫創作展,李姓女大生到場沒穿內褲露私處,被訴妨害風化罪。台北地院今天傳喚李女,女法官建議她認罪,考慮判緩刑,但李女不依,辯稱是被人報復偷拍,還聲請傳喚駱姓男友證明沒犯罪。

 

女法官閱卷發現,李女年僅22歲,是大學生,且沒有犯罪紀錄,加上妨害風化屬於輕罪,符合緩刑條件,告訴李女如認罪並徵得檢察官同意,或可輕判。

 

女法官花一番唇舌苦勸李女說,露下體雖是個人行為,但不是不會影響公眾觀瞻,個人表現自由雖被允許,但在公共場合裸露就會涉及刑法;女法官說,如果李女認罪、有悔悟心,願意給她自新的機會,甚至可下緩刑判決。

 

女法官說,李女如果認罪判緩刑,不會影響後續生活,尤其李女目前還在就學、年輕還輕,未來的路還長,不希望她後續的發展受影響。

 

女法官說,不管男性或女性都一樣,只要在公共場所裸露下體就犯妨害風化罪,另告訴李女「自認沒有問題不代表沒有問題」,稱李女有些法律觀念需要被糾正,如果真判緩刑,可以藉此好好了解法律規定,並改變過去觀念。

 

聽完女法官曉諭後,李女不領情,表示有話要說。李女說,她當時請駱姓男性友人拍照,駱有告訴她露出下體,但駱的距離離她很遠,一時無法反應;李女說,她的確有將裙子拉高,但她處的角度偏高,不知道有沒有露出下體、陰部。

 

李女稱,她在調整姿勢時被人偷拍,偷拍的是她的冤家,「利用工具偷窺犯妨害秘密罪」,至於檢方起訴以她事後在臉書與臉友的回應為證,指控她故意裸露,李女也辯白。

 

李女說,被檢方舉證犯罪的臉書網頁是私密社團,社團風氣都是在反串、隨便講講,「會上網留言所說的話九成以上都不是心裡話」,她的留言也一樣,不能證明犯罪。

 

檢察官指控,李姓女大生今年7月4日與駱姓男友前往花博公園「爭艷館」動漫創作展「PF(Petit Fancy)32」會場,由駱擔任攝影師拍照,李女在公共場所露私處,涉嫌妨害風化。

 

李女露下體事件一度在網路發酵,有男網友肉搜出她的臉書嘲諷,李女面對「酸民」回稱「 昨天打砲太累,抱歉 」等,李女PO文稱「自己沒有想躲,如果想躲我關版就好,幹嘛還開放給你們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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