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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雅娟 / 報導
2020/ 10/ 14 13:41

孫安佐製槍未遂案父親陪同開庭 辯稱寄宿家庭只有媽媽

孫安佐遭控在美國製槍未遂,今天士林地方法院開庭,孫安佐在父親孫鵬和律師團陪同下出庭,孫安佐否認檢察官起訴事實,律師團則稱,孫在美國寄宿家庭只有媽媽,沒有爸爸,才會在此情況下組裝手槍;辯護人還稱,外國法律不罰,我國沒有審判權,應給予不受理判決。

 

律師丁榮聰稱,孫安佐當時到美國是17歲的高中生,人生地不熟,雖然有寄宿家庭,但寄宿家庭只有媽媽,爸爸不在,沒有辦法給予年紀尚輕的異鄉人妥善照顧,孫的父母非常後悔認為所託非人,在此狀況下,才會組裝手槍,但孫沒有組裝完整手槍,更不用說是犯罪使用。

 

丁榮聰表示,孫安佐雖有組裝槍枝零件行為,但依美國法典並非不法行為,美國檢察官沒有罪名就這行為起訴。我國檢方起訴書引用美國法典第18篇第922條規定,但在第921條對於「製造」有所定義,一個人將時間、經歷、勞力投入製造槍枝,並當作貿易與業務,販售和製造槍枝謀生牟利。

 

丁榮聰指出,孫安佐未違反起訴書索引的美國法條,且未舉證證明除了922條外,還有其他違法罪名;外國法律不罰,我國沒有審判權,認為應給予「不受理判決」

 

律師許文懷還辯護,第一,孫安佐主觀上沒有故意製造具殺傷力手槍,沒有製造槍砲專業能力,也沒有受專業訓練;第二,行為地在美國,不能用我國槍枝管制概念套用美國身上,在美國製照槍枝或持有,根本無庸經我國政府許可;第三,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只有處罰製造槍枝,不能擴張解釋「組裝」兩則行為態樣惡性不同,「美國製造不包含組裝」因此不該當第7規範。

 

公訴檢察官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沒有定法定名稱,實務上使用製造槍枝未遂罪,此案是看孫安佐在美國的「行為」還不是看在美國的罪名。檢方指出,美國若沒有處罰,為何要在起訴書認罪協商文件內證明?「撤回」持有犯罪工具罪,是換取孫安佐承認恐嚇威脅罪的條件。

 

檢方表示,我國製造槍枝罪吸收持有槍枝,且恐嚇部分也會是想像競合犯;美國鑑定人員指出「槍枝就是可以操作的」,偵查檢察官起訴製造槍枝未遂,是因為美國沒有提供殺傷力標準,才會用對孫安佐用有利的認定。

 

檢方質疑辯護人,外國人是否可以不用事先向美國政府做任何表示,就可以製造槍枝?「網路上可自學槍枝」非辯護人所講。丁律師又稱,美國持有犯罪工具罪和持有槍枝是不同罪名;另,922條在921條有所定義,請檢方再舉證。檢方則稱,已經說過了。

 

法官當庭稱,這是各自陳述、各自解讀的問題,到時將就事實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並訂於11月4日11點10分續行準備程序庭,孫安佐自行到庭,不到就會拘提。

 

孫安佐和其父親孫鵬在庭後,分別步出法院,搭乘不同車輛離去,未接受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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