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游振昇
/ 報導
2020/
06/
14
09:19
影/台中2男討債打死人自首可減刑?律師:要符合要件
台中二名陳姓男子因上百萬元債務糾紛,日前約另一名欠錢的陳姓男子到神岡區談判,二男涉嫌拿水管等物打死對方,載到苗栗山區棄屍,二男昨天向警方自首,警方今天將他們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執業律師徐承蔭表示,刑法自首規定,需「對於未發覺之罪」,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行為人」是誰,才符合自首要件。而法院再視個案裁量是否予以減刑。
律師徐承蔭表示,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嫌疑人自首時,需在司法單位未發現打死人事件,未鎖定嫌疑人身分時,如果警方已經在查案,有懷疑對象,客觀合理跡證追查中,嫌疑人此時出面就不算自首;例如警方在查毒品案,不知屋內有槍,嫌疑人當場坦承他床下有槍,這就符合自首要件;徐承蔭表示,「得減輕其刑」,代表法院得減刑,有裁量權,法官也可判不減刑。
據了解,死者是50歲陳姓男子,他疑向46歲陳姓男子之妻借上百萬元,遲未還錢,本月9日,債主找死者到神岡區一間鐵皮屋談判,債主並找來朋友49歲陳姓男子助陣,談判過程雙方口角衝突,二名陳姓男子涉嫌拿水管等物,聯手打死對方,10日凌晨開車載到苗栗銅鑼郷山區棄屍。
涉案二名陳姓男子昨天向台中市刑大自首,並帶警方到山區找到屍體,昨晚10點找到屍體,豐原警分局依嫌疑人供詞,朝傷害致死方向調查,今天將二嫌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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