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外無法禁攝錄 高雄雙檢:有壓力就報案絕不寬貸
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本周六投票,高雄地檢署及橋頭地檢署今天聯手公開說明投開票所內、外的違法行為處理原則。針對「監票」問題,因投票所外的範圍無法禁止民眾不帶、不使用手機等做攝錄舉動,檢方強調,有妨害擾亂投票等行為絕不寬貸;至於第一時間如何界定違法?檢方籲民眾心理感受壓力就報案。
媒體詢問,有民眾號召開票時去現場直播、錄影,該如何維持秩序?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曾靖雅回應,開票所內秩序,選罷法有相關規定,若選罷法沒規定到,回歸行政或刑事法規,由現場員警提供資訊給檢方判斷。
媒體另問,若有民眾在投票所外長期錄影,會構成妨害投票?曾靖雅說,如果擾亂、妨害投票等會依法處理,視不同狀況有不同適用(法條);媒體再追問,會不會因沒說清楚此行為可不以可做,使雙方陣營派人去滋擾?曾靖雅說,「現場行為態樣太多了,直接做過於具體規定,很容易掛一漏萬,反而會引起民眾的恐慌與不解,就由檢警保持密切聯繫、迅速做因應。」
媒體還問,若民眾看到不同意罷免人士站投開票所附近,讓人有心理壓力,能構成違法?橋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柏敦說,民眾認為有遭受會影響他投票意願的行使,都可隨時報警,檢警一定依法偵辦。
曾靖雅解釋,第1,在投開票所內,有干擾投票等行為不服選務人員制止,亮票、攜出票或刺探別人選票內容,可依「公職人員選罷法」105條、106第2項、108第1項、刑法148條究辦;第2,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擾亂投票秩序等行為,甚至妨害人行使投票權,適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08第2項、刑法142條或147條查辦。
第3,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不論直接或間接有妨害、擾亂投票順暢,妨害民眾自由行使投票權,例如叫囂、辱罵、監控、恐嚇、施以不法腕力,按情節輕重依刑法142條或147條究辦。
王柏敦說,投票當天2個地檢署的檢察官會進駐各警分局,迅速因應期間可能發生涉及刑責的各種突發狀況,確保順利,呼籲民眾不論支持或反對罷免,切勿心存僥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開票秩序的不法行為,或暴力故意挑釁他人意圖滋事者,經查證屬實,一律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