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跨國同婚權益 祁家威再上法庭
台灣同志目前僅能與另27個同婚合法國家伴侶結婚,同婚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與一名丘姓馬來西亞僑生去年於大安戶政事務所登記遭拒,提告請求准許登記同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首度開庭,法官請求戶政人員提供馬來西亞結婚制度,以決定準據法,另丘男未提告恐有程序瑕疵,將開庭釐清是否能補正。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台灣迎來婚姻平權。2年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台灣成為同婚合法化國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跨國伴侶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
由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定跨國伴侶的母國必須承認同婚,全世界連同台灣只有28國同婚合法,所以目前台灣同志僅可和其他27個國家伴侶在台登記結婚。
祁家威認為不合理,去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與一名馬來西亞僑生登記結婚遭拒,提訴願被駁回,再度走上法庭。
訴願被駁回,但訴願決定書提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兩人符合法定要件即可成立婚姻關係,並未規定國籍因素或以國籍為限。本件卻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於我國無法結婚登記,似不符合釋字第748號意旨及逾越施行法立法意旨。
訴願決定書指出,「以國籍作為不利之差別待遇,所憑理由為何?是否為達特定公益目的?其手段及目的間是否具實質關聯,而能通過合憲性檢驗,誠有疑慮,致我國同性婚姻之保障未竟全功。」
今進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林麗真詢問戶政人員關於馬國的結婚程序及生效要件為何?戶政人員表示,透過駐外辦事處協助,資料顯示儀式婚與登記婚都有,儀式婚要先提供個資經官方核准,公示約三周左右才發許可准辦儀式。
法官詢問,為何結婚登記申請書上只有祁男簽名?戶政人員解釋,當天兩人都親自到場,這種情況不須另提出申請書,直接由電腦作業,本件是有疑義才由祁男填申請書報內政部。
由於本案僅祁男一人提出訴願、訴訟,丘男並未一同提出,法官認為恐有當事人適格問題,諭知下次開庭後再下定奪。全案改訂5月5日下午續行審理。
祁家威受訪說,目前台灣同婚比較麻煩的是跨國的問題,全世界27個同婚合法的國家才能跟台灣同婚,尤其是亞洲只有我們自己跟自己,其他都不能,這是很麻煩的事。目前已經有500多對跨國同志,其中180對是馬來西亞跟台灣。
他說,今天這位法官提示,要兩個人一起提訴訟才能受理,7年前我提告時,法官是請我另一半來擔任「參加人」,但這次這位法官似乎認為當初沒有兩個人一起提訴訟就是不對,好像有點「劃錯重點」,只好等後續通知看怎樣再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