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潔 / 報導
2026/ 11/ 06 17:48

剴剴遭虐死...社工陳尚潔稱依指引工作 律師想「法律鑑定」保證人地位

一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致死,兒福聯盟女社工陳尚潔偏信劉氏姊妹之詞,未察覺孩童受虐表徵、提升訪視頻率,一審被依過失致死判刑2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陳尚潔委任律師聲請「法律鑑定」,要釐清陳女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檢察官就過失致死部分量刑上訴,偽造文書無罪部分全部上訴;陳尚潔則就有罪部分提上訴,無罪部分不上訴。高院今開庭,剴剴戰士集結於法院外,高聲呼喊「重判陳尚潔」、「枉為人母陳尚潔」、「下架兒福聯盟」、「拒絕捐款」。

 

受命法官今釐清雙方主張、聲請調查證據範圍,陳尚潔表示,就她的了解,居托訪視規定並非規範她的,另家外安置也有相關規定,她知道有規定,但也非規範她的內容。

 

陳尚潔也說,兒盟手冊托育家庭工作指引是規範她與托育家庭的工作範圍、內容與方式,托育家庭有配合指引的義務,她也會依循指引和托育家庭合作。她說,她有做到指引所規範她的事項,依照指引執行工作,但內容有些是保母要配合的。

 

陳尚潔委任律師替她辯護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56條規範對象包含全台灣人民,不只有社工,是「包山包海」的怠惰立法模式,且陳尚潔知悉相關法律規定,但被保母以欺瞞、掩飾方式欺騙,不知道剴剴有被虐待情形,而沒有觸發通報義務。

 

律師也主張,社政作業程序、居托訪視規範的對象是主管機關、委託機構或團體,而非收出養社工。收出養雖受政府監督,並為特許事業,但始終都是民間單位,相關規範不適用,性質也與家外安置、居托訪視不同。另兒盟手冊托育家庭工作指引規範對象是保母,也不是社工。

 

另外,律師聲請法律鑑定,希望釐清檢察官起訴及一審判決提及的規範是否使陳尚潔具保證人地位、陳尚潔不作為與剴剴死因間的因果關係等。法官庭末諭知明年1月8日再開庭。

 

全案源於1歲男童剴剴透過兒盟轉介,於2023年9月起改由保母劉彩萱照護。不料,劉彩萱與妹妹劉若琳聯手凌虐,不僅捆綁剴剴四肢、矇眼、餵隔夜飯,還命令他在寒冬中穿尿布罰站、對折身體塞入水桶,導致剴剴受有42處虐待型傷勢,於同年平安夜慘死。

 

檢方指控,陳尚潔作為負責剴剴收、出養的兒盟社工,卻忽視孩童身上出現不明瘀青、暴瘦、掉牙及神情畏懼、怕生等情形,片面聽信劉彩萱說詞,將受傷原因歸咎於剴剴本身,而未警覺孩子是否遭虐、提高訪視頻率。

 

一審認定,兒盟在本案有實質監督權,陳尚潔則承擔追蹤剴剴受託狀況的主要權責,屬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具「保證人地位」。然而,陳本應協助兒盟監督劉彩萱,卻盲目偏信保母卸責之詞,使劉有恃無恐、升級凌虐犯行,導致剴剴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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