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亞科開發案桃市前都發局長駁對價 批檢方: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桃園地院今審理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涉貪案,市府前都發局長盧維屏再度出庭,針對檢方質疑市府個案變更是為業者「量身解套」還存有對價,盧強烈反駁,強調市府依法辦理個案變更是為公共產業需求,痛批檢方斷章取義、蓄意扭曲法規「簡直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盧維屏作證指出,檢方將不同階段的行政程序硬湊成「對價關係」,與實際決策過程不符。他強調,市府當年啟動都市計畫法第27條個案變更,是基於重大產業發展需求,自辦市地重劃只是過程中曾被評估的方案,最後根本未實施。
盧維屏表示,都市計畫法第27條明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如遇重大事故、災害、國防、經濟需要,或為配合重大設施興建等情形,得辦理個案變更,不必等到定期通盤檢討。他說,市府當時就是依此規定推動相關程序,主要考量包括爭取美光擴廠等重大產業發展,屬於市府本身的行政職權與政策需求。
至於廖俊松因無法取得土地變更所需的同意書,向市府陳情要求「插隊」,盧維屏表示,這是民間業者自身面臨的土地同意問題,市府依法處理個案變更,並不代表替業者開設特別通道。
他認為,檢方將民間業者進行土地開發時所面臨的同意門檻,與市府依第27條辦理個案變更的行政程序混為一談,「我們從頭到尾都是走個案變更,不用走通盤檢討,卻被檢察官斷章取義,硬說成是為廖解套」,他更以「簡直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形容檢方論述,認為檢方以後端民間自辦重劃條件,回頭解讀前端市府依法推動的都市計畫變更,造成法律程序上的錯置。
至於檢方指控市府「協助個案變更」後,又讓民間業者取得自辦重劃機會,盧維屏則從後續決策結果反駁。他指出,2017年9月7日會議紀錄雖出現「得以市地重劃辦理」字樣,但這只是當時討論開發方式時的可能選項,並非市府已經承諾業者可以自辦重劃。盧說明,這段文字充其量只是重申既有法規可能採取的開發方式,並不因此產生法律上的實質拘束力。他甚至形容,當時只是「市長賣面子給業者」,不能因此解讀成市府和業者達成利益交換。
盧說明,如果業者要朝自辦重劃方向推動,就必須在2年內提出具體重劃計畫,否則市府就能收回主導權,並非把開發利益無條件交給民間,業者始終未提出具體公設規劃圖,加上整體開發涉及道路、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配置,市府後來認為應從整體區域開發角度處理。都發局在107年3月16日相關會議後,朝全區區段徵收方向推動,2019年4月正式決定全案採區段徵收。
盧維屏認為,檢方若將「曾經討論自辦重劃」直接等同「已經給予自辦重劃利益」,再進一步推論這是市府發動第27條個案變更的交換條件,並不符合實際決策結果。
上午庭訊攻防並未停留在「自辦重劃最後有無實施」。審判長潘政宏進一步將全案涉及的土地同意問題拆開,要求釐清前後兩個行政階段的法律性質。潘指出,本案涉及前端的「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以及後端「土地重劃同意書」,兩者非同件事。前者涉及農業區土地變更等都市計畫程序,後者則屬自辦市地重劃階段,適用的法規及同意門檻均有差異。
本案檢方認定,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期間,涉及利用都市計畫及土地開發行政程序協助特定人士推動開發,並涉有不法利益交換;鄭文燦及辯方否認犯罪及對價關係。盧維屏今天的證詞則集中反駁檢方對行政程序及自辦重劃的解讀,相關法律適用及土地利益是否涉及不法,仍待法院依卷證及庭訊證詞調查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