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兒少性侵追訴期判違憲 民團籲正視延遲揭露與證據困境
台灣光寰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今天舉行「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讓每一位兒少性侵倖存者真正被國家看見」記者會,針對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表示,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時效制度獲得重要突破,表示案件重新審理只是起點,後續如何面對多年後證據不足等司法困境,才是能否真正實現正義的關鍵。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就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計算,在未考量兒少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的特殊情況下,過度限制其訴訟權,於此範圍內違憲。此次共有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的確定終局裁定遭廢棄,並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
與會團體表示,「能夠重新提告、重新審理,只是起點,而不是正義的終點」。指出許多數十年前發生的性侵案件,早已缺乏DNA、監視器畫面、書面紀錄或目擊證人,司法不能一方面承認兒少性侵具有「延遲揭露」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卻仍以一般犯罪案件的思維,要求倖存者提出可能早已不存在的證據。
記者會中指出,立法院今年7月修正刑法,將兒少性侵案件被害人20歲以前的期間排除於追訴權時效之外,並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檢討性暴力案件的證據取捨。未來司法實務仍須進一步處理兒少性侵延遲揭露的特性,包括如何評價多年後才出現的被害陳述、如何適當採納心理及精神鑑定等專業意見、如何判斷傳聞證人證詞可信度,以及如何綜合判斷長期案件中的間接證據。認為司法應在正當法律程序框架下,以倖存者為主體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否則即使案件獲得重新審理,仍可能因實質證據認定困難而無法真正平反。
台灣光寰協會及相關團體也提出3項訴求。首先,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與社會大眾充分對話,並加快立法院修法進度。
其次,協會目前仍協助多起民國88年前發生的性侵害案件,團體指出,當時強姦罪告訴期間僅6個月,相關舊法對被害兒少更為不利,27年前的法律遺留問題仍有必要處理。
第三,針對此次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的11名聲請人,團體認為後續勢必面臨實質證據認定困難,因此呼籲司法體系在性暴力案件中,正視兒少延遲揭露的特殊性,重新檢視證據的意義、取得方式及可信度,讓憲法法庭的釋憲結果不只是「重新審理」,而能真正成為追求正義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