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12警開假吊銷罰單 圖利車主4400萬 市警局:全部停職
台中市許姓警員等12名警察,涉與代辦業者合作,明知車主無違規事項,仍開立不實罰單,使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持不實罰單繳納罰款後,即可重新發牌,讓車主免除遭「吊扣」處分而不能使用車輛的不利處分,若以每日租車金額2300元計算,圖利金額達4400萬元,檢方今偵結依貪汙罪起訴,台中市警局表示,案發時涉案警員已記過調職,檢方起訴後,依規定停職。
台中市警局督察室表示,此案案發時,涉案12名警員已依規定記過調整服務地區,今檢方起訴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予以停職。
督察室表示,針對該法規漏洞,交通部已於2023年6月30日完成修法、施行,要求員警必須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及「當場扣繳牌照」,不得再交由車主當場領回,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汽車牌照遭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牌照,以杜絕車輛於車牌吊扣期間改開立吊銷的罰單,即可提前請領新車牌的漏洞。
起訴指出,許姓警員等12名警察明知依2023年6月30日施行前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60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6個月 (2021年6月1日前為3個月)。
另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
涉案廖姓代辦業者等17人,明知前述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的處罰原則。
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
涉案12名警員明知車主並無違規事項,但仍配合代辦業者要求,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可重行開車上路。
以此方式規避遭 「吊扣」 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總計使154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3至6個月之不法利益,若以每小時租車金2300元計算天數,此案12名警員涉圖利金額在227萬餘元至1002萬餘元間,總圖利金額破4400萬元。
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涉案29人,其中林姓警員與廖姓業者未坦認犯行,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另外許姓警員等11人犯後已坦認犯行,其中秦姓、蔡姓警員主動自首,因而查獲幕後配合業者,建請院方免除其刑,另外許男等9人偵查中自白,建請院方減輕其刑、給予緩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