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寅 / 報導
2024/ 11/ 06 17:01

騎車未打方向燈遭跟車連續檢舉 她2分鐘被開6罰單得繳7200元

台中市林姓女子9月23日騎機車由大里內新國小往十九甲方向行駛時,遭人以「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檢舉,被警方開出6張罰單,每張處罰1200元罰鍰。市議員江和樹接獲陳情,今表示處罰並不合理,疑是被人報復。警方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林女經過數個路口,持續有違規行為,因此予以開罰。

 

江和樹說,林女剛自大學畢業還在找工作,面對6張罰單總計得繳7200元,嚇得不知所措,其父更是氣的把機車都砸了,造成車頭和車身多處毀損,並說女兒有憂鬱症,持續幾個路口未打方向燈,有可能是因病情影響。

 

他說,林女從內新國小往十九甲方向行駛,徒經內新橋、環中東路、好來一街、三街和五街,分別被人拍下照片,再分別於9月的25至29日,不同天提出檢舉,因此被開出6張罰單。他並推測,懷疑這種方式是一種報復心態,可能自己也曾人檢舉過。

 

林父說,女兒先前就曾因騎車被人檢舉,但只是接到2、3張罰單,他們也繳一繳就算了,不像這竟有6張罰單,可能是被人以一路跟蹤方式檢舉。他是為了不讓女兒再騎車出去,才氣得乾脆把車砸了。

 

警方說,林女9月23日下午4時53分起至4時54分,沿大里區新仁路二段往內新橋方向行駛,在日新路與新仁路二段口至好來五街與好來三街口之區間等6處,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警方審視檢舉影片後依法製單舉發。

 

另外,雖然不同天提出檢舉,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2項規定,行為終了日起7天內提出檢舉均符合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舉發單仍有疑議,可向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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