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舜 / 報導
2023/ 12/ 25 13:07

懲罰爆粗口就是干預言論自由? 馮光遠稱憲法法庭今激辯精彩

憲法法庭今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與法務部意見相左,數名大法官也紛紛提出質疑。聲請釋憲的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認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無法通過「明確性」的要求;他說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該罪會不會是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聲請人之一、作家馮光遠今也出席,他聆聽各界對國家是否應該限制言論自由的討論,覺得很精采,他說當我們在「謾罵」時,有沒有想到對國家是造成比較壞的還是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大法官詹森林質疑,既然法務部都不嫌公然侮辱罪多、偵辦不符成本,法官為何覺得案件太多?或是為何不花點智慧判別有罪無罪?而獲易科罰金之刑,是否都違憲?林育賢答稱,應從整體利益來衡量;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則指為了成本而除罪化、違憲,根本是對立法者的汙衊。

 

朱姓男子因對保險業務行銷手法看法不同,和趙姓網友互槓,他不滿趙發表「無良業務」、「黑心業務」言論,在痞客邦網站上批趙「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高雄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處朱拘役20日。朱認為刑法第309條規定掏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法規範解釋。

 

本案雖以朱姓男子案為主案,但憲法法庭另併30案審理,其中20案都是法官聲請,另外作家張大春、馮光遠也是聲請人。

 

今日法官聲請人由錢建榮、陳德池、林育賢代表,關係機關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副司長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出席;專家學者代表為副教授蘇慧婕、黃士軒,鑑定機關由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出席。

 

朱的律師王立中認為公然侮辱罪的目的是要「保護名譽」,但要保障的法益到底是什麼?是人格權、隱私權還是內在或外在的名譽權?王說,網路上有「判決價目表」,但事實上依照情境不同,有的無罪、有的無罪,其實沒有標準。日前高雄一名高中校花為了留下紀念,自拍單手捧胸的私密照並傳給江姓好友,但照片被陳姓同學看到,將該動作取名為「心痛」並號召全班擺出同動作拍畢業照,校花崩潰,告上法院,高雄高分院判陳公然侮辱無罪確定,王也認為不同法官見解不一致,很容易自由心證。

 

聲請人、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認為「人格尊重請求權」不等於實際侵害人格權,難以證明請求權被損害。

 

郭永發則表示民事訴訟固然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但有更多人想獲得透過訴訟獲得自我辯白的機會、甚想要刑事制裁,且聲請人也忘了若走民事路線,被害人須付出自行撰狀、蒐證、訴訟費用等成本。

 

郭也引日本為例,指日本2022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反映出透過網路散布侮辱言論的高度可法性趨勢。郭不贊成公然侮辱罪僅限於仇恨性、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報導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一直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名譽感情」、「名譽權」的差別?而有法官認為罵粗口是罵的人沒水準而不是被害人民譽權受損,名譽權如何損害?張大春訴訟代理人李念祖舉例「你的頭髮不好看」,因涉及名譽感情,有可能入罪,人民無所適從。

 

主席許宗力詢問侮辱性言論可以透過民法的保護,卻不能透過刑法?李念祖認為憲法保護的人格權、名譽權、人性尊嚴與民法不一樣,是要防止遭公權力侵犯,刑法第309條不涉及基本權衝突,刑法與民法最大的差別,是公權力要不要介入私人糾紛?公權力一旦介入,就會發生寒蟬效應,且刑法的罰金是交到國庫,不是被害人。

 

李念祖認為檢察官是公益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害人不能指揮官,檢察官不應當「道德警察」,此條文懲罰主觀意見。李認為我國的傳統文化只重刑法、不重民事賠償,認為國家給個刑罰就是給了當事人賠償,「出禮入刑」。

 

因法務部認為公然侮辱罪是要保障「外在名譽權」,大法官黃昭元詢問貶損性的言語如何影響被害人的名譽權?簡美慧舉理如有人罵她「婊子」,雖未連結事實,難道不影響人性尊嚴?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說,一個最連法益都講不清楚的話,怎麼可能會符合法明確性?如果一個人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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