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書記摔傷討不到1萬慰問金 大法官判公務員傷亡慰問辦法違憲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書記石耀琳,履勘國有房屋時摔傷,右腳第五蹠骨骨折,石申請1萬元受傷慰問金遭否准,提復審也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石提行政訴訟敗訴,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對「外來危險事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可提再審。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於2021年4月16日修正,放寬「意外」規定,現已無憲法爭議。
石耀琳2017年12月6日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踩空台階摔跤,造成右側足部挫傷、右側第五蹠骨非移位閉鎖性骨折。石認為踩空摔倒受傷,符合「外來性」、「突發性」、「不可預見」,應視為外來突發事故,符合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範圍,不及於一般傷害,傷亡慰問金應彌補。
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則認為踩空台階當時並無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不符慰問金發給規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慰問金制度「因公」的認定皆以遭受外來危險事故為準,判敗訴確定。
石耀琳聲請釋憲時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侵害財產權,牴觸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希望大法官予以解釋,據以提起再審。
憲法法庭審查客體包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兩部分,其中前者合憲,但後者憲法法庭認為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表示,慰問金制度建立的初衷,雖是各機關以自行編列預算替所屬員工加保意外保險,並以該保險金來取代各機關所應支付的職災補償措施,後來改為政府編列預算直接給付慰問金,不論政府採取何種方式支付,都是各機關對於因執行職務致意外失能或死亡的公務人員「照護」,具職災補償性質。
楊說,公務人員因公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而發給慰問金,為國家照護公務人員義務的一環,雖以慰問金為名,但仍具職災補償性質。楊指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原將「外來危險」排除因公務人員本身的疏忽所致事故,是增加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無的限制,不符職安法意旨,石耀琳可提再審救濟,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可得逕依判決意旨撤銷原處分,另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