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車主繳百萬停車費「鬥法」佔停車格 交通局祭這1招
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台灣銀行前長期停放6部車輛,上面有白布黑字等控訴及抗議司法不公,這個街頭奇景已存在多年,先前曾放置在永康和東區交界的金三角大樓前,也曾出現在東寧路與小東路口的東寧公園前,幾年前才長期放置在台灣銀行前,車輛增加到6部佔住一整排停車格,但車主正常繳納停車費,且疑有高人指點,巧妙規避法規,交通單位也傷腦筋,與法制處研討多時,終於祭出這一法令強行拖吊。
交通局說,與法制處研商後,這些加裝「框架」的車輛,補充公告納入遊動廣告,依違反遊動廣告物相關規定,依法強制移置。府前路台灣銀行前6輛今天會同交通警察強行拖吊移走,另一部放在中華東路的違規廣告車,也已通知限期改善,若車主逾期未改善,近日內也會進行移除。
據指出,這名陳姓車主年約60多歲,因家族債務紛爭,以汽車上懸掛白布黑字控訴司法不公,停放在市區人潮多尤其是銀行外的路邊停車格,交通單位為了解決停車位佔用,曾將汽車格改成機車格邀使他移車,也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開紅單,但車主有行政救濟程序,可以不移走,無法達到吊扣牌照讓車子不能出現在路上的目的。
交通局保守估算,車主為了佔用這些車位,幾年下來停車費用至少上百萬元,也都依要求召回驗車後再開回來佔車位,先前被檢舉違反停車格只能停放3日的規定,但車主請人不時推移車輛,以規避道路處罰條例的「行駛」規定。
交通局和警方及法制處研商後,認定以任何動力將車輛在道路上推動都算行駛的行為,道路監視器有拍到推動車輛行為,也將畫面定期移交給警方開紅單舉發,但車主有救濟程序,未完成前不能連續開罰,不能達到吊銷牌照不能在路上行駛,但救濟程序需要半年,無法達到及時效果。
交通局說,市府就法規面再研商,以前廣告物自治條例針對的遊動廣告是車體用黏貼或彩繪的方式去,但車主用附加框架的方式張貼訴求的廣告內容,很巧妙規避法規的文字限制,但這次以加強公告方式,針對遊動廣告車輛有限制的停放的路段和時段,車主之前用框架的方式規避,現在納管為遊動廣告就不能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