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掐死母親判無期 律師有意見:應要調查性格養成
台大畢業的王姓男子與母親共同持有家族經營的船務報關公司股份,去年7月因不滿母親遲不給錢認購,縱火嗆醒在房間的母親後爭吵,他拿空氣清淨機猛砸母親頭部,再掐死。基隆地方法院認為王手段惡劣,考量他有被害妄想,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王說「不知旁邊是誰」。
檢警調查,許婦為基隆一家報關行負責人,開設報關行40多年,她與王姓二兒子同住。去年7月9日凌晨3點多,王在4樓母親臥房外以蠟燭燒毛毯,逼母親出來。許婦被濃煙嗆醒,雙方爭吵,王持客廳的空氣清淨機重砸母親的頭,她倒地。
王再掐住母親的脖子,許婦因頭部有嚴重鈍外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引發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翌日報關員工到報關行上班,沒看到老闆娘開門才發現憾事。
基院認為,王與母親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王有3300股,許婦持有1700股。王把持有的部分股票以330萬元價格賣給母親,因不滿母親遲不給他錢,曾多次爭執、吵架。法官發現王長期有施用安非他命惡習,妄想手機「被入侵」、住家遭監聽,但與母親同住應有相當的感情基礎,許婦多會遷就兒子,還告誡不要再吸毒品;基院批王不感念母親的照顧,弒母罔顧人倫。
一審認為王手段殘暴,也無悔意,考量他因有被害妄想,且精神鑑定建議應施以精神治療,非完全泯滅人性,依法減輕其刑,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方和王都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辯護律師主張王的精神狀況嚴重,但一審判書卻沒說明如何區分刑法第19條第1項與第2項的適用,理由不備,也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
高院受命法官則表示,在一審判決書第33頁至51頁有認定判決理由,並非沒有論述。法官問王將手機扔進馬桶的用意?王答稱因手機被入侵,他這麼做是「自我保護」;當被問到為什麼打媽媽?他則說「不確定旁邊的是誰」,並稱遭受母親攻擊,他以為是要傷害他。
律師主張應做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的鑑定,並考量王的性格養成和成長環境、再犯可能性。律師表示,二審的重點將放在刑法第19條的適用與刑法57條量刑。法官諭知2星期內陳報量刑因子與必要性說明,1個月內陳報鑑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