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涉製手槍未遂檢上訴 沒結果「也沒什麼好講的」
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遭控2018年在美國涉嫌製造手槍未遂罪,士林地方法院今年1月以美國法律不處罰,本國法院無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檢方認為孫的行為違反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律師則主張孫的行為未觸法;法官表示本案先處理程序問題,可能不會再開庭,候核辦。
孫安佐(22歲)步出法庭時表示「結果還沒出來,也沒什麼好講的」;前來關心的孫鵬面對鏡頭時雙手合十,僅說「謝謝各位,各位辛苦了」,並表示要趕去南部工作。
孫安佐2018年在美國犯下「持有彈藥罪」、「恐怖威脅罪」,服刑238日後回台,孫鵬、狄鶯跨海救子,孫安佐回台下飛機,直接被帶往士林地檢署調查;2020年8月,檢方認定孫安佐從無到有拼裝1把槍,「改造、組合也是製造過程」,依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嫌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開庭9次,辯護團隊始終主張「我國沒有審判權」,懇請法院公訴不受理。士院認為孫安佐觸法但行為地在美國,美國法律不處罰,因此我國無審判權,公訴不受理。士院認定,孫觸犯我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具殺傷力改造手槍未遂罪」,但是符合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犯罪地的法律不罰」。
檢方認為孫安佐觸犯美國法律非法持有槍枝罪,仍上訴。高院今開庭時,法官詢問孫安佐有何意見?他請律師回答。律師許文懷表示,孫的行為在美國不構成「商業行為」,沒有違反美國法律,且上訴書指孫持有槍枝零組件,已構成「firearm」的定義,但firearm是要能射擊的完整槍枝,孫所持有的並不是。
許文懷舉例,手機主機板是重要組成零件,但不能說主機板就是手機,一把手槍只有機匣,沒辦法發揮作用。許說,孫沒有車床這類的設備與能力,雖然在台灣也要尊重美國的法律,美國只起訴持有彈藥罪,且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還規範要有商業目的,就算製造出來,沒有商業行為也沒事。
另名律師翁百垚表示,美國法上「frame」必須是百分之百的下槍身,孫安佐持有的是80%的下槍身,美國司法部也回函稱在沒有見到零件的情況下,無法判斷零件有何功能,且手槍零件已銷毀,無從判辨100%是下槍身;假設持有完整的下槍身,也是犯持有手槍主要組成零件罪,不是製造手槍未遂罪。
律師主張檢方上訴無理,法官表示本案待合議庭評議,應不會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