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免職聲請釋憲 徐國勇:請假用偽造符救難精神?
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3個月內被連記42支申誡後免職,徐國堯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徐說,自己是救苦救難的消防員,卻難以自救,消防員連周休二日都沒有,他只是希望能和一般公務人員相同。關係機關代表、內政部長徐國勇則指聲請人受懲戒事由竟有請假是用偽造的程序,這會符合救難的精神嗎?
徐國堯2014年上半年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2大過,高雄市政府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核布免職,徐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皆遭駁。徐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牴觸憲法,聲請大法官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徐國堯案的爭點有二,第一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警察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者,即予免職之規定,與一般公務員不同,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第二項爭點則是,規定允許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於符合上開條件時,即應為免職處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之規定?也因為公務員免職涉及司法權與用人機關(行政權)以及用人法制機關(考試權)間的權限分配爭議,大法官併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許宗力、蔡烱燉迴避本案。
徐國堯今在開庭時表示希望有平反冤案的機會,他認為有權利必有救濟,非司法的救濟不是救濟,他提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也只說保訓會已審查過,沒審查申誡事由是否存在。他認為累積懲處變兩大過對長官來說易如反掌,不適任的主管高層濫用權力。
徐國堯稱今天不是為了自己的個案,而是為了所有的警察與消防人員,他們要的不是特權,而是和一般公務人員一樣,今天高壓管理警、消,但也沒給特別的福利,這是不對的。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關係機關,是否會出現主管選在同一年度「算總帳」、刻意刁難的情況?銓敘部蕭正祥司長表示,如果去年底發生性騷擾案或2年前洩漏個資,難道躲過1年就不受追究;若過去的事實被發現,長官不處理豈非官官相護?蕭說,10年內警察遭免職的有6人,消防隊員則只有徐國堯1人,長官不會特別針對1個人。律師吳典倫表示,釋字785號解釋已說明記過也可司法救濟,長官是否濫用權力可檢視。
徐國勇也說明,若主管不即時處理就是主管失職,「靠北警察」、「靠北消防」都會有人反應。
大法官詹森林質疑若有警、消勇於衝鋒陷陣,但日常可挑剔的事很多,像他自己當兵最不喜歡棉被摺「豆腐乾」,他不知6名遭免職的警察是如何累積至2大過?這時坐在幕僚席的警政署長陳家欽上前遞資料給徐國勇,徐答稱遭免職的警察涉足不正當場所、與黑道掛勾,而這樣的警察如何期待會「衝鋒陷陣」,且警、消應該服從紀律,否則會影響同僚生命。徐也突然提到「基隆上班喝酒的警察我一定處分」。
徐國勇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而憲法第83條的用詞則是「任用」,可見「免」是更加明確化的憲法原則,行政主管若放棄管理權,會讓警、消陷入一個不確定的狀況,影響社會治安、救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