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上路2年「用過都說好」 解決紛爭、快去賺錢
勞動事件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屆滿2年,司法院今舉行例行記者會,民事廳廳長周玫芳表示根據最新調查結果,當事人對於法官辦理勞動事件的滿意度超過八成,顯見法院對妥速解決勞資爭議、保障雙方權益,發揮專業、效率、促進和諧、近用等成效。
周玫芳表示,為了解勞動事件新制是否發揮預期成效,因此辦理「法院勞動調解及續行訴訟制度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去年11月30日止,勞動事件當事人對於法官在程序中的說明、問案態度及進行效率等滿意度都超過80%;其中有77.5%受訪者認同「勞動調解不成立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制度。
自勞動事件法施行以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事件及勞動訴訟事件平均終結日數分別為61.35天、105.24天,遠少於法定辦理期間90天、180天;勞動事件平均調解成立率為59.09%,也高於一般民事調解事件。
在提升勞動事件處理專業化上,全國各法院配合設置29個勞動專業法庭,各地方法院聘任勞動調解委員共1307人,以強化勞動調解新制量能。去年司法院也推出英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等多國語言版本的「勞動事件法推廣單」,協助移工認識勞動事件新制,加強保障移工勞動權益。
周玫芳指出,勞動調解新制是由1位法官與2位熟悉勞資事務的勞動調解委員,共同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程序中,聽取當事人陳述、整理相關爭點和證據,適時告知當事人訴訟可能結果,促使當事人合意調解成立。如果調解不成立,則由參與調解的同一法官續行訴訟,提高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效率。
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張永宏表示,如果調解成立,基本上事情就解決了,具有迅速、有效的優點。張說,調解成功的雙方當事人都願意履行權利義務,但如果是訴訟,可能面臨對方耍「脫產」手段,無法執行。「用過的都說好」張希望勞動爭議盡速解決,大家各自去賺錢,這也是司法院推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