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依姓氏不依血緣? 憲法法庭今交鋒
7歲吳若韶的母親是原住民,他出生後雙親約定從父姓,2016年雙親代為申請登記為原住民,到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駁回,打行政訴訟連敗,代為聲請釋憲。大法官今於憲法法庭辯論,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相關機關,同時也審理吳陳春桃、劉陳春梅聲請解釋原住民身分案。
憲法訴訟法4日施行後,憲法法庭今天首次行言詞辯論,合併審理吳陳春桃、劉陳春梅及吳若韶原住民身分法案。原住民族委員會認為文化表徵雖不是只有姓氏,但「血統決定一切」也有疑義;吳若韶母親鄭川如則質疑「有錢的黑人就不是黑人?」
依2001年1月17日制定公布的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這樣是否限制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還是性別平等?
吳若韶的父親是律師吳欣陽、母親則是太魯閣族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夫妻以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身分出席。兩人認為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限制在「取具漢人姓氏」或「取具原住民傳統姓名」,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自由權、平等權等權利。
因日據時代只從父姓,也出現祖母是原住民、祖父不是,依照當時規定只能從父姓的狀況。吳陳春桃、劉陳春梅認為是山地原住民的後代,卻因立法漏洞而無法回復身分。
鄭川如表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讓女兒很難爭取太魯閣原住民的名字,她覺得規定歧視女性,也違反子女的平等權。原住民爸爸不用做任何事,小孩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那若是「漢父原母」就很困難,這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謂對婦女的歧視;此外蒙古族、藏族身分取得沒有這些規定,原住民身分卻有,這很有問題,條文還規定「文化認同」要件。
鄭川如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強調「文化連結」但立法理由其實是經濟因素考量,它們認為原民婦女嫁給漢人,收入就會變好,不需要那些資源,用經濟去否定一個人的身分不正確。吳欣陽說,這不是個案而是涉及9萬多名原住民子女的問題。
原民會認為法條合憲,認為「認同行動」必須同時兼顧家族血緣連結、文化表徵連結、認同意志的強烈程度三的面向,認同行動積極表彰認同的意志,本身就是一種認同的展現。
原民會推估今日原民人口中,漢父原母子女最少超過17萬人,占原住民總人口三成,這些漢父原母子女都主動跨越「從性/原民門檻」取得原住民身分,表現出「認同的威名」。
原民會認為法條規定與性別平等無涉,至於限制其他基本權部分由於規定的目的在於「賦予身分認同的自主與確信」,兼具追求身分關係穩定性、資源分配明確性,屬重要公益目的,條文合憲。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鴻義章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他特別強調「認同」,他認為不是只有姓氏,如漢人相當注重姓氏,如原民不重視姓氏,回顧過去平埔族、西拉雅族就這樣消失了。當平埔族嫁給漢人,三代後就滅亡了。
他覺得除了血緣外,也要採行認同主義,至於資源的分配屬立法裁量的空間。他更舉蘭嶼達悟族為例,指達悟族也有姓氏的概念,不是太魯閣族就沒有姓氏可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