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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舜 / 報導
2021/ 07/ 14 14:54

吸毒致辨識能力降低「減刑」 剁母頭逆子無從判死

男子梁崇銘拿開山刀弒母,將她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一審認為他因吸毒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梁當時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判決惹議。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撤銷原判決,但仍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梁聽完宣判後,神情平靜,未多言。

 

合議庭指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雖依刑法第272條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刑法也規定死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只有有期徒刑可加重。而梁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因此減輕後法定刑度「不得選科死刑」。

 

梁(36歲)是家中老么,排行第五,上有哥哥姊姊4人。梁有詐欺、恐嚇前科,18歲時就當詐騙集團車手被抓,25歲時加入何姓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也曾與多名友人在中壢的摩鐵開毒趴,被警方查獲兩次。2018年10月18日晚間,梁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菜刀、西瓜刀朝母親(67歲)猛砍37刀,再將斬下的頭顱拋下樓;鄰居看到掉在社區中庭的人頭,嚇得報警。警詢時,梁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又說有人不愛他,對行凶動機避重就輕。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梁崇銘坦承全部犯行,合議庭認為他弒母時意志堅定,有殺人的直接故意,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應加重其刑。但梁的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毒品反應,這些毒品有躁動、迷茫、幻覺及妄想等毒性反應,雖然梁並非完全喪失辨識能力,但控制能力明顯比一般人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

 

梁雖表示不知有使用卡西酮類毒品,但依台北榮民總醫院報告,梁至少於案發前4個半月前開始,就有施用卡西酮類物質,更一審認為他不知道吸的安非他命摻有卡西酮,一併施用。

 

據胞姊和朋友證述,梁崇銘平時情緒控管欠佳,也不能忍受挫折,且自2018年10月17日夜間起就有幻覺、妄想症狀,鄰居也說案發時看到梁胡言亂語、躁動。更一審認為,被害人是梁的母親,從資料上來看,梁沒有殺她的動機,顯見是因吸毒引發躁動、精神障礙,而拿開山刀弒母。

 

高院前審之所以判梁無罪,是認為他是在卡西酮類毒品「作用最強之期間」殺死母親,沒有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高院更一審函詢台大醫院這一疑點,台大補充說明鑑定意見是「推估」若梁在案發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引起之精神病症」的症狀最強烈期間,則有「可能」處於「辨識行為違法」、「選擇能力及忍耐延遲能力」、「避免逮捕」能力均欠缺的程度,並非指他體內「卡西酮類物質濃度」高低。更一審認為,梁崇銘在案發前、後及行為時的整體過程,並非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

 

更一審認為梁不知感恩圖報,反而用凶殘的方式砍殺母親,衡量他的前科、案發前吸毒的精神狀況、姊姊不希望他遭處死等狀況,判處無期徒刑。

 

此外,因梁是吸安後才犯案,他出現精神症狀病程不到2週,更一審認為他無監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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