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母頭顱從12樓扔下 梁崇銘對延押無意見:姊有來看我
男子梁崇銘吸毒後拿開山刀弒母,還將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往下扔,一審認為他行凶時辨識行為能力降低,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無期徒刑,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梁當時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市衛生局。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有瑕疵,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開延押訊問庭,梁皆表示無意見。
梁(36歲)是家中老么,排行第五,上有哥哥姊姊4人。梁有詐欺、恐嚇前科,18歲時就當詐騙集團車手被抓,25歲時加入何姓詐欺集團當「車手頭」,也曾與多名友人在中壢的摩鐵開毒趴,被警方查獲兩次。2018年10月18日晚間,梁吸毒後精神不穩,拿開山刀、菜刀、西瓜刀朝母親(67歲)猛砍37刀,再將斬下的頭顱拋下樓;鄰居看到掉在社區中庭的人頭,嚇得報警。警詢時,梁胡言亂言,說母親歧視他,又說有人不愛他,對行凶動機避重就輕。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梁不知對母親感恩,還用極凶殘的方式砍殺生母,他國中時就有偏差行為,經常翹課打架,成年後還因詐欺、恐嚇入獄,品行欠佳。但梁的兩個姊姊都表示「希望不要判死刑」,又適用刑法19條「精神障礙」減刑,桃院判梁無期徒刑。但高院前審稱法醫研究所、台大醫院精神鑑定指梁在行凶時是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期間,導致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法「不罰」,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以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沒有指明梁吸毒時間點,二審也未傳鑑定人說明或再次鑑定等理由,認為二審速斷,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本件為檢察官上訴,因羈押期限至12日屆滿,高院更一審今開延押訊問庭。審判長詢問梁的健康狀況與家人關係,梁說「姊姊有來看我」,對於是否繼續羈押則表示「沒有意見」。
高院更一審去年認為梁家暴殺人涉犯修正後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而重罪伴有高度逃亡的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梁有逃亡之虞。若羈押原因仍在,合議庭將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