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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佩璇 / 報導
2021/ 03/ 31 18:01

跨性別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案 520將言詞辯論

生理男小E前年向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在不遞交「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的情況下要求將身分證的性別登記由男改為女,被戶政單位拒絕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第三度開庭,全案準備程序終結,改訂5月20日進行言詞辯論。

 

去年底,小E得知伴盟已開啟「變更性別取消強制手術要件」行動後,主動和伴盟律師團聯繫,並委託伴盟律師團代理訴訟。法院今下午第三度開庭,進行準備程序。

 

伴盟律師許秀雯主張,台灣早已簽署多項國際人權公約,過去多年來,無論是針對聯合國兩公約或是CEDAW(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所進行的定期國家報告審查,來台的國際人權專家已多次明白建議台灣政府應取消強制手術要件。

 

許秀雯指出,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普遍被視為是違反人權之舉,例如2017年歐洲人權法院即判決,法國要求換證必須具備「不可逆的外觀改變(手術)」的此一要件,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保障私人生活規定。

 

目前,世界各國約有三十個國家,針對跨性別者變更法律性別,已取消手術作為換證要件,並立法保障跨性別者變更性別的權益,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美國家。

 

受命法官梁瑋哲詢問,原處分是違反憲法哪些條文?律師團主張,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22條概括自由權利,包括性別認同標誌,這是屬人格權保障範圍的延伸。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明文規定何謂性別認同,該法律也明白揭示何謂性別認同歧視。

 

法官詢問,原告與妻子有生育計畫,會不對於所謂的性別認同公示化、社會化有衝突?將來三人親屬法上法律關係該如何界定?正確的權利義務關係?可否處理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有無外國法可提供參考?律師團表示將具狀詳細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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