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次函電紀錄申請轉型 婦聯會遞狀:內政部濫權不理
未於期限內轉型為政黨,日前遭內政部廢止立案。婦聯會不服,今中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停止執行,常委們拿著「司法護憲法,台灣向前行」標語牽手。雷倩強調,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內政部廢止的行為明顯違法憲法。
現場媒體詢問,政黨法上路後過了一段時間,婦聯會應有時間轉型?雷倩說,從政黨法上路後,婦聯會向內政部申請不是政黨的其他團體,至今將近兩年未獲任何理會,只好向衛福部再申請基金會,至今也未獲許可,用這種行政方式剝奪人民權利,是內政部違法濫權最好的證據。
她說,雖然時間很長,但內政部未說的是,婦聯會自始就尋求協助,輔導轉型為非政黨的團體,還狡辯說樂觀其成輔導婦聯會。
雷倩解釋,從開始有政黨法以來,婦聯會就向內政部申請要轉型為不是政黨的其他組織或團體,內政部至今將近2年完全不予理會,最後不得已向衛福部成立另一個基金會,至今也是沒有獲得許可,用行政杯葛、行政擴權的方式來剝奪人民權利,是內政部濫權的最好證據。
雖然期限很長,但內政部沒有說的是,婦聯會自始就尋求內政部的協助輔導轉型為非政黨之團體,而兩年多來內政部從未答應,還在北高行另一庭中狡辯說:「如果我們(婦聯會)申請為其他團體,他們(內政部)也會樂觀其成的輔導。」
這件事絕非事實,婦聯會有超過50次的函電紀錄,告訴大家是如何向內政部或衛福部尋求成為不是政黨的其他團體的可能性,至目前為止都未獲得允准。
律師李宜光說,內政部單純依據政黨法來廢止婦聯會,這樣的行為明顯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婦聯會從事的是慈善救助國家的人民團體,內政部以這樣的行政行為,直接廢止政治團體的立案,顯然影響到婦聯會的生存。
內政部這樣的一個行政機關單純的廢止行為,顯然違反憲法規定,因為人民可以選擇集會的種類,他結社的種類,他可以結社成政治團體,已可以結社成其他任何一個團體。
但內政部現在依照政黨法規定,人民所為的結社,只能是執政者喜好或偏好的政治團體,或其他團體,才能夠為內政部所能夠接受,像婦聯會這樣一個從事公益的政治團體,反而是不能為現在執政者所能接受。
很明顯只能限制在執政者喜好的政治團體,才能夠獲得成立,他所討厭或者反對的政治團體就會被廢止立案,這明顯的是從行政權介入到司法權,介入到政黨的自治運作,所以很明顯的是一個違憲的行為。
雷倩強調,人民的結社權,包含了我們組政黨的自由,也應該包含不組政黨的自由。無論是在人民團體法,或是政黨法對於政黨的定義都是推薦人員參加公職選舉,婦聯會70年來從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未來運作也是公益運作,並無意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所以,無論就原來的人團法第44、45條,或者是政黨法第3條,我們都不符合政黨定義,不應該成為政黨,我們應該有權利組成非政黨的其他組織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