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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敏正 張鳳儀 / 報導
2020/ 04/ 30 15:57

影/殺警判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 案發前發作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李承翰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鄭嫌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鄭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況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目前精神症狀仍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也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經本院將被告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並應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行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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