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將獲釋? 向法官說「想照顧媽媽」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等案,最高法院針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2年徒刑定讞,林入監服刑,但他被控擔任立委時貪汙部分,發回更審。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林申請假釋獲准,審理貪汙部分的高院更一審今天下午開庭,將決定是否讓林交保。
林益世目前在八德外役監服刑,妻子、中天新聞部總監彭愛佳今仍到庭旁聽。林2012年時曾被台北地院裁定5千萬交保,這筆錢一直未退,高院更一審今就要繼續羈押或具保開訊問庭。
法官詢問林先前是否依照規定至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報到?林答是,並表示會遵守法官裁示,「一定準時報到」。高檢署檢察官希望維持之前每周報到頻率,並限制住居;律師則希望放寬至2個星期或1個月報到1次,但也認為限制住居是替代羈押的合適處分。
林益世若交保,住居地將是鳳山,但妻子彭愛佳則住在台北。法官詢問「夫妻沒有住在一起嗎?」,林說因母親一個人住在高雄,他希望交保「照顧媽媽」,但法官反問「母親現在不是都一個人住嗎?」。
林被控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未遂部分,連同他被控洗錢罪名,以及林妻彭愛佳、舅舅沈煥章及沈煥瑤被控洗錢部分,因一、二審都判無罪,依速審法,都獲判無罪確定。不過,林益世2010年立委任內,助陳啟祥取得中鋼子公司中聯爐下渣契約及轉爐石契約,並收受地勇6300萬賄賂,被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一審認定,林任立委時的行為與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7年4月;二審認為,林收賄喬事,與立委職務有密接關連性,依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改判13年6月徒刑。
但最高法院指出,二審以林益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但該法僅是立委的義務、基本權利、利益迴避等規範,是概括性抽象法律,並非和立委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的法令。此外,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行為違背何種職務,或用哪種方式濫用職權,判決理由不完備;對於永豐盛負責人楊承鋼對林有利的證詞,二審未說明不採信的理由,未調查對林有利證據,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另林益世曾指壹週刊抹黑,反遭壹週刊控誣告,也遭判刑5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