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隔壁老王通姦對我有損害? 指通姦罪滿足報復
通、相姦是否入罪,迭有議論,大法官併案審理15件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聲請人、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認為,國家有保障婚姻和家庭關係義務,但沒義務確保雙方性忠誠,通姦罪常淪憤洩情緒,不應以刑罰制裁。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指約八成民意反對除罪,破碎的婚姻不見得能挽回,但能處罰外遇者,也有嚇阻功效。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法務部,曾提告過通姦罪的,維持婚姻的多還是無法維持的多?檢察司長林錦村回答「沒有實證分析」;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表示這需要社會學繁複的統計,她指很多弱勢、沒資歷的被害配偶,只能仰賴刑罰來討公道,通姦罪對國人心理有制約作用。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239條則有「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但書規定。而2002年時,大法官曾作出釋字554號解釋,認定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可制定規範約束夫妻忠誠義務。
北院法官吳志強認為554號解釋僅是「道德觀感」,模糊而未具體,動搖婚姻的不一定是通姦,可能是婚姻無法維繫才導致這結果;他也質疑刑事訴訟法但書若「先提告再撤告」能重修舊好?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認為國家不應用刑罰恫嚇兩人間的私事,稱「擠牙膏也會危及婚姻」,反諷若真要確保婚姻存續「應禁止離婚」;他指通姦對國家社會沒有損害,「隔壁老王通姦對我有損害嗎?」,刑罰只是滿足報復。
蔡碧仲則認為554號解釋無變更必要,大法官變更解釋的案例極少,就現狀來看,無推翻的理由。蔡說,近年來的民調反對通姦除罪的比例約在七成七至八成二之間,政策應順應潮流;至於刑事訴訟法但書規定,司法院為權責機關,本條有酌量空間。
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司長林麗瑩表示,748號解釋(同婚)也特別提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可見性自由權低於婚姻制度,若通姦往後只改走民事求償途徑,可能出現「付錢通姦」、保障不平等的現象。
2000年至2019年間,一審有罪的男、女比例分別為45.96%和54.04%,女多於男。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指出,性別因素影響仍然存在,刑事訴訟法但書確實造成不平等的狀況。
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的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舉1994年師大狼師案為例,受害的女學生反遭師母控告相姦、索償,精神狀態也出了問題,指通姦的人常因權勢而安全下莊。她認為通姦罪是用恫嚇的方式維持婚姻,但現代連小孩的教育都不再用恐嚇的方式了,通姦罪卻仍存在。
蔡碧仲在最後陳述時說,18年來自由開放不可否認,但「第三人無辜嗎?」,沒有第三人、引誘也難成立通姦罪。
本案源於18名法官在審理14件妨害家庭案件時,認為通姦、相姦罪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加上因通姦而遭判刑4月的林姓男子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