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7/ 31 07:37

手語新聞【臺灣手語生活法律教室】21只是比個中指也算公然侮辱?

  21.只是比個中指也算公然侮辱?

  Q:我們常說「禍從口出」,在公共場合「說」出侮辱別人的話,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如果只是用肢體來表示,也會成立嗎?

  A:「口說」是傳遞資訊、表達意念的方式之一,在生活中我們也常用,包括手勢在內的肢體語言,作為溝通的方式,因此「行為」本身若具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意,就應該認為是「侮辱」。「比中指」、「食指+中指」置於太陽穴,意為罵人「神經病」,「打耳光」、「砸雞蛋」、「吐口水」等,極有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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