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7/
17
08:03
手語新聞【臺灣手語生活法律教室】14民法〜媽!我的紅包呢?
14.民法〜媽!我的紅包呢?
Q:我今年五月滿18歲成年了,想買一台摩托車,前幾天想要跟媽媽拿回,這些年來的過年紅包,可是她卻說,這幾年家裡不好過,又是疫情、物價又漲,到處要用錢,就把我的紅包用掉了。我很生氣那些是我的錢,她都沒問過我就用掉了,我可以要求她還給我嗎?
A:在法律上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紅包」在法律關係上屬於「贈與」,也就是孩子們的「特有財產」。另外,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是由父母共同管理,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父母親可以幫忙保管子女的紅包,可增加其收益,例如存入銀行產生利息,或是用以維持子女生活 。
但若不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是使用在自身的花用如:買菸酒、打麻將、還債,違反子女利益,在子女成年卻不願歸還其特有財產,子女得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父母返還代為保管的特有財產,若是父母並未隨意花用紅包錢而是使用在子女身上,也需舉證是如何處分這些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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