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寅 / 報導
2024/ 11/ 10 17:20

影/手機放架上邊騎車邊操作直直撞上行人 警:無罰則可罰

台中市黃姓市民,昨天上午8時9分騎機車沿台灣大道六段機車優先道往沙鹿方向直行時,因只顧著低頭操作手機,未料竟撞上前方在慢車道上行走的洪姓男子,造方雙方都倒地受傷,四肢都有擦挫傷,所幸送醫後無大礙,肇事責任由警方調查中。

 

據了解,警方認為,黃姓市民坦承自己在操作手機,未注意前方狀況,有疏忽之處,必須負肇事責任。但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處罰「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而黃姓市民當時的手機是放置在機車的手機架上,並非手持,所以儘管他低頭操作有疏忽之處,但尚無罰則可處罰。

 

至於洪姓男子因為行走在慢車道上,反而還因「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警方表示將待他就醫後,約談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2款,處以3百元罰鍰。

 

烏日警分局呼籲,駕駛人行車時,切勿使用手機等裝置影響駕駛安全,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同時,行人亦應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以確保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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