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不能投票侵害選舉權? 大法官:家庭權、配偶權不也受侵害
受刑人林祐良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投票所被拒絕,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下午舉行說明會,訴訟代理人與關係機關數度交鋒,卻對最高行駁回的裁定侵害何種憲法上權利語焉不詳,庭訊2小時16分結束。
今天辯論,聲請人林祐良委由黃昱中、曾彥傑和陳宜均出庭,憲法法庭也請中選會、桃選會和矯正署代表說明立場。說明會的爭點有二,首先是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侵害林祐良的何種憲法上權利?聲請是否應受理?其次,聲請暫時處分,是否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
林祐良在台北監獄服刑,並在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監獄,林委由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選委會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被回覆監獄設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避免爭議。
林認為明年大選仍難以行使投票權,提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北高行認為憲法保障的選舉權是民主國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林過去4年來因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監所又未依規定設置投票所,導致他實際上無法行使投票權,違反平等原則。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沒有請求在戶籍地的監所設投票所的權利,廢棄北高行裁定,駁回林的聲請,林不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林認為最高行終局裁判侵害他受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平等權、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法庭今開說明會,陳宜均認為不讓受刑人投票,侵害平等權、不受差別待遇的選舉權,這涉及了民主憲政基本原則。她聲稱只要花個2萬1500元就可以在監所裡設投開票所,附近居民也可來投票,鐵窗內外可享有平等的選舉權。
中選會與桃選會共同律師顏碧志表示,都有送出投票通知單,但選務機關無權為特定人量身設置特別的投開票所,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顏說,選舉必須秉持公開原則,而監獄眾所皆知是封閉之地,出入受管制,一般人無法去裡面監督,要「公開」才能保障選舉結果,畢竟以人監票和透過鏡頭監票是有差別的;另外,工作人員不見得一定在投開票所投票,且姜投開票所設在監獄,也影響他人投票意願,這不是只要花2萬1500元這麼容易的事,而是茲事體大。
因受刑人入監服刑,不僅僅投票權受影響,自然包括家庭權、配偶權也被剝奪,大法官尤伯祥詢問何以選舉權就要區隔?另外戶籍設在監獄的受刑人是否要通盤一起辦?有無此必要?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21年9月6日即曾駁回受刑人要求在監獄設立投票所的聲請,最高行政法院今年5月30日駁回受刑人上訴,當時是因為「不在籍投票」欠缺規範上的依據,但選委會有規劃具體方案嗎?還是要持續下去?
大法官呂太郎表示,受刑人有無權利請求選務機關設投票所,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聲請人請求定暫時狀態的處分被駁回,為何最高行不准即違反憲法規定?侵害的依據為何?大法官謝銘洋也詢問如果本案輸了,要如何知道受刑人投給誰?屆時有效票、無效票如何處理?大法官黃昭元也接連詢問司法採不告不理原則,今天只有1名聲請人,其他受刑人或監所也要比照辦理嗎?人民依法有選舉權,但1999年前人民沒有選舉總統的權利,投票方式是否是立法者有決定權?
大法官們紛紛提問,連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也詢問,人身自由受剝奪的受刑人,要如何設計秘密、公平的投票模型?這是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如果立法院沒立法,司法機關可以用判決跳過立法權而指定行政機關讓受刑人投票嗎?
對於許宗力的提問,律師黃昱中則回答「有陷阱」,他稱本案有相關法令,但行政機關沒有落實,並非司法機關直接下命令。
在最後陳述意見時,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希望明年投票,行政機關不要侵害選舉權;選務機關反駁「不是不保障,但要依法行政」,相關規範是立法院的權限,選務機關不能取代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