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蔚山押解過程確診 他開庭坐輪椅喊「我完全無罪」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郭文艷、林蔚山夫婦被控為在大陸上市,安排旗下中華映管公司向大陸證監會簽下19項承諾,換取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卻未於財務報告中揭露,檢方依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嫌起訴,一審判林郭文艷夫婦及幹部共5人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開庭,林蔚山步伐蹣跚走入法庭,庭後則坐輪椅,面對媒體提問,他說「我完全無罪就是了,這個事情完全沒有問題,司法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理」。
律師開庭時指出,林蔚山自宜蘭監獄提解至台北看守所過程中確診新冠肺炎,只能在看守所隔離,直到前日才能律見,故今日才庭呈書狀;林蔚山說,他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沒有證據,盼法院駁回檢方上訴。
林郭文艷指出,她既無犯行也沒有犯意,檢方上訴確實沒有理由;林郭文艷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判決已查明相關承諾事項不具重大性,華映沒有向會計師隱匿事項,林郭文艷是依專業人員的評估編製財報,並沒有隱匿任何事項。
檢方調查認為,華映2010年藉由股權交換,取得閩東電機7成5股權,不過,大陸證監會、證交所對閩東電機的獨立性存疑;林郭文艷等人先提出17項保證,包括年獲利一成、獲利不足時現金補足,最後加上大同、華映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簽下19項不平等承諾,以換取收購大陸閩東電機,再改名華映科技公司借殼上市。
檢方認為,林郭文艷等人應依證交法揭露相關承諾事項於財報中,卻隱匿對華映利空消息,讓會計師無法查核,調查後依證交法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嫌,起訴林郭文艷夫婦、華映總經理林盛昌及兩名華映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
一審認定,相關資訊在客觀上不具「重大性」,也非財報上應揭露事項,無法認定林郭文艷等人有「舞弊」的主觀犯意,更無法認定是藉此掩飾收益或營收趨勢。
一審指出,現金補足義務所衍生的交易,不會讓華映、大同發生資產受損或負債情形,也不會導致具經濟效益的資源流出,依照財報所適用的準則,不屬應揭露事項;林郭文艷等五人基於對會計師、證交所與主管機關專業的信賴,而未於財報揭露,主觀上並無隱匿財報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