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舜 / 報導
2021/ 05/ 11 19:49

已歿諸慶恩案確定判決在最高院 高院駁回檢再審聲請

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遭控偽造定存單,台灣高等法院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3年;上訴三審時諸病故。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諸應無罪,聲請再審,高院認為諸的有罪判決已經最高法院撤銷,檢方不應對程序判決提再審,今駁回。

 

諸慶恩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7年間,百利達銀行與債務人、時由翁茂鍾擔任執行副總的怡華實業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經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命百利達銀行提出1億4千萬元為擔保以續行強制執行。諸慶恩被控明知百利達銀行在當年10月16日未收受任何客戶或自行存入1億4千萬元,卻指示職員填製不實的交易單(deal ticket),再交由業務部協理核決。

 

協理簽發以1997年10月16日為發行日、11月16日為到期日,期限1個月,利率年息6%,面額各1千萬元,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4張,並於10月17日提出於北院行使作為擔保金完成提存手續。諸被控損害金融管理正確性、怡華公司,2000年6月29日和宋姓協理、潘姓經理遭起訴,不過台北地院認為積極證據不足,判諸慶恩無罪。

 

檢方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諸慶恩自承在無現金出入的情況下,指示職員填製交易單,是「明知」而有「直接故意」,認定有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諸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則無罪。

 

案件上訴三審期間,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37歲)突然病故,最高法院當年8月判檢察官上訴部分不受理,而諸慶恩上訴部分駁回。因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宴飲曝光,高檢署認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今年3月聲請再審。

 

高等法院今認為,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以有罪的確定判決為限,如屬程序上判決,因不具實體的確定力,就算經判決確定,仍不得以之為聲請再審的客體。

 

而諸慶恩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高院雖判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名成立、商業會計法部分無罪,但因已經最高法院撤銷、失效,高院認為這就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有罪」確定判決。

 

諸慶恩因死亡,最高法院諭知不受理,未為實體判斷,高院認為這是程序判決,不是實體判決,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就「有罪之實體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的要件。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規定「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的要件,是高檢署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的理由,高院也認為與聲請要件不符。

 

檢察官2002年的上訴書中,對高院判決中關於諸有罪部分的法條適用已有爭執,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罪名,原即為起訴書明載。高院今也認為檢察官爭執諸有罪部分的法條適用,屬合法的第三審上訴。

 

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時,因沒聲明只對有罪部分上訴,高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檢察官的上訴範圍及於有罪和不另為無罪諭知全部。高院認為高檢署稱檢察官上訴範圍「僅限於受判決人有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說法不可取。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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