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舜 / 報導
2021/ 05/ 10 12:09

燒死6親人四度判死 湯景華說攝護腺肥大想交保

男子湯景華7年前與翁姓男子口角官司敗訴,半夜縱火燒機車,害死翁6名親人,歷審均依殺人罪判死刑,經最高法院二度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上月底仍依殺人罪第四度判湯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高院今代最高法院開羈押庭,湯說自己有白內障、椎間盤突出、右耳失聰,且攝護腺「提早老化」,請求交保。

 

湯(54歲)原與母親、31與32歲的兒子同住三重租屋處。2014年湯和某餐廳老闆口角,翁姓顧客見狀出面勸架,卻「公親變事主」被湯告,法官判湯敗訴。湯懷恨在心,2016年3月23日凌晨2點多,湯拿伸縮拖把柄移動路邊監視器鏡頭,再點燃放置在機車上、已浸潤汽油的報紙,引火後離開。火勢延燒快速,害翁的6名親人活活被燒死,翁則因當兵不在家,躲過一劫。

 

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一、二審依殺人罪判湯死刑,但最高法院以未對湯進行精神鑑定,首度發回更審;更一審囑託亞東醫院精神鑑定,顯示湯僅「情緒反應與情緒困擾」,非嚴重憂鬱症,第三度判死刑;最高法院去年3月二度發回更審,更二審上月29日第四度判死。

 

高院更二審指出,依照湯的犯案動機、案發前多次勘查現場、移動監視器鏡頭、用東西遮掩臉部,可見湯思慮周全,沒有受精神疾病影響,出現衝動、混亂或失能情形;根據亞東醫院精神鑑定,認為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沒有幻聽或幻覺,故不適用刑法規定減刑。

 

高院認為,參酌心理衡鑑報告,無法判斷湯有可教化或再社會化可能性,且依照湯的個人特質,可預見他有「自我控制能力」失控風險;另湯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符合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若只判無期徒刑,顯然不符湯的惡性比例,有使湯和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仍判死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高院今代最高院開羈押庭,法扶基金會派3名律師替湯辯護。法官詢問湯目前的身體狀況,湯表示自己有白內障,眼睛看不清楚,但他不敢在看守所內治療;而他攝護腺嚴重肥大,2月28日時曾去導尿,他希望能到國泰或台大等醫院看診。

 

湯景華埋怨被羈押後,攝護腺提早老化,因此想尋求看守所外的醫療,他想交保,也請法扶律師幫他寫上訴理由狀。湯也說,現在看電腦螢幕都模模糊糊的,但看守所無法提供這部分的醫療。法官表示,是否繼續羈押待合議庭評議,湯還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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