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審原民狩獵案 動保團體喊「動物是最弱勢族群」
大法官受理原住民族人王光祿打獵案,日前召開言詞辯論庭,最遲5月7日前會作出解釋;逾50個動物保護組織共同連署,提出5項訴求,聲明「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請求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文化、生態保育、動物保護法益,並於今日到司法院陳情,喊口號「不犧牲動物保育」、「動物是弱勢族群」。
動保團體認為,動物若是不亞於任何族群,也是本案中最弱勢者,他們呼籲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個人的權利,因憲法平等保障各群族文化和台灣環境生態,期望大法官衡平考量原住民文化、生態保護法益,才能有利維護族群和諧和生態環境。
動保團體提出5項訴求,包括原住民語言文化、環境和生態保護同為憲法基本國策保障的法益,狩獵文化不等於狩獵權,不同族群各有狩獵、漁獵方式,確實有必要制定適當規範管理狩獵、漁獵行為。
另全民共同生存皆須依賴生態環境,文化也是不斷變遷,因此狩獵、漁獵規範需明慎,包括獵人資格、獵捕方式、獵捕動物種類數量、區域、回報制度等,均需因應野生動物保育現況和觀念來調整。
動保團體認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為尊重原住民文化,已經開放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得獵捕、宰殺一般類和部分保育類野生動物,若未來在允許全面開放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原住民族無異擁有全面的狩獵特權,違反憲法平等和比例原則。
國家尊重、維護原住民文化,並非保障任何人的狩獵權利,而傷害任何生命也都不該是任何人的權利,縱使法律允許宰殺經濟動物,也須兼顧動物福利,落實屠宰的作業規範,因此狩獵、漁獵的規範也應該如此。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指出,憲法予以尊重、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是對的,但文化是集體的呈現,但權利是個人的,把個人的狩獵變成集體的權利,國家是難以用法律限制的,在憲法層次給予原住民族狩獵權利,野保法就無法加以限制,這是「大開保育的倒車」、「生態的浩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