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要騎士開垃圾袋 律師:可拒絕、查完身分應讓人離去
台中市民張姓男子因騎機車腳踏板置放垃圾袋,警察要他打開,看看裡面有無違禁品,張男抱怨說「這一包是毒品嗎?」認警故意找麻煩,引起民眾在臉書社群「聯合報」、「聯合大社會」粉絲團上熱烈討論,超過上千則留言;律師王捷拓表示,警若無搜索票,只要張姓騎士不同意,可以拒絕打開垃圾袋。
本月17日下午,張男騎機車外出丟拉垃圾,途經大雅區雅潭路4段時,因臉色潮紅,警懷疑酒駕將他攔下,未發現明顯酒味,警又懷疑張機車腳踏板所置放塑膠袋內異物,要求張自行打開,結果一打開裡面滿滿地瓜。張不滿認警「沒事找事做、故意找麻煩」,錄影畫面分享至LINE群組,後經網友轉貼至社群,引起討論。
已轉業律師的台中高分檢前檢察官王捷拓表示,警若目視看到塑膠袋內有危險物品,比如說明確看到袋內有刀、槍,因有危險性,或有人檢舉不法,有相當事證,持搜索票即可當場搜索。
反之,若從外表無法看到塑膠袋內物品是何物,無人檢舉,也無搜索票,則必須經過張姓騎士同意,告知權利與義務,由張自行打開供檢查;若警強行打開塑膠袋,有「侵入性」、「開啟性」行為,就是違法搜索。
張姓騎士遇警要求打開機車腳踏板上置放的塑膠袋(垃圾袋),若員警無搜索票,縱警要求打開塑膠袋,張姓騎士不同意,可以拒絕打開塑膠袋。
另外影片中,張男雖一再拒絕,警卻再三要他打開,最後張只好打開。律師林柏宏表示,警察臨檢之實施,應遵守比例原則,應有「已發生危害」或「客觀合理、判斷,易發生危害」的情形為前提。
林柏宏強調,警察若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不得帶張回所調查。且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警察如果已經查證了張的身分,即使張拒絕給警察看垃圾袋,警察也不能將他帶回派出所;如果還是要帶回、不停止,張可以當場要求填寫填寫臨檢異議記錄表,如果警察沒帶,就要請派出所同事送來,填寫後,將來可以做為提告強制罪、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的依據。
臨檢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