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白錫鏗
/ 報導
2020/
09/
10
11:25
影/車禍後「喬」好久才離去 對方回馬槍報警還是挨罰
台中市民周男上月間駕駛自小客車,與劉男所騎機車擦撞,劉未經同意即騎機車離去,經周報警,員警通知劉到案,劉表示因周男說要去找人並步行離開,以為對方不需處理才駛離現場,怎知周會報警,台中市警四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
市警四分局交通分隊分隊長顏志明表示,車輛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後須留在事故現場;若無人受傷、不須警方處理,也應互留聯絡方式或填具和解書,留下證據證明雙方同意各自離開,否則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處新台幣1000-3000元之罰緩」,呼籲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倖。
市警第四分局交通分隊蘇姓警員,上月4日下午,接獲通報前往南屯區黎明路與三和街口處理事故,蘇抵達現場只見周姓自小客車駕駛(男、20歲),周表示與一輛重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未經同意駛離現場。警方循線通知劉姓機車騎士(男、40歲)到案。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與周姓駕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見雙方當事人於事故地點碰撞後,駕駛皆下車比手畫腳、交換意見談了約5分鐘,自小客車駕駛車留現場先步行離開,另一方重機車駕駛過不久即騎車離去。經通知駛離現場之劉姓駕駛到案說明,劉姓騎士自稱因對方說要去找人並步行離開,以為對方不需處理才駛離現場。怎知周6分鐘後再走回現場並向警方報案。
周堅稱劉未經他同意就駛離,且劉未能出具相關證明如和解書、也未留下連絡方式,本案劉事故後、雖然起初有留在現場,不過無法證明對方同意其離開,故認定劉發生事故後未依規定處置,警方於調查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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