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義宮 / 報導
2020/ 09/ 01 16:04

大同:已向法院聲請解散欣同、新大同

鑑於台北地院8月24日刑事判決,以欣同、新大同公司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2371)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判刑13年半,且判決認定欣同、新大同公司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大同公司今(1)日表示,依據民法第36條「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新大同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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