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
邵心杰
/ 報導
2019/
01/
17
10:28
虐死童案表姊稱剛流產不想被羈押 法官不准照押
台南女童遭虐致死,台南地院昨深夜召開羈押庭,涉案女童生母因未滿18歲,經少年法庭裁定收容,表姊、表姊夫及友人則涉殺人等罪嫌重大,有湮滅證據及勾串犯人之虞,裁定收押。法官特地詢問表姊,她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的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的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惟表姊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不符合該款要件,仍裁定羈押。
台南地院庭長林臻嫺表示,表姊、表姊夫及友人等3名被告,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深夜訊問3人均坦承共同毆打凌虐女童,造成女童死亡,但都矢口否認有殺人的故意,辯稱僅是要教訓女童,及避免女童嬰靈作祟。但依照相關卷證資料,已足認為3人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及同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幼童罪之犯嫌重大,且依共犯間前互有推諉卸責的情形,認均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諭知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其中,生母的表姊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屬生產後未滿2月的情形,法官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的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之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而表姊是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認不符合該款要件,諭知羈押。
另女童生母,因尚未滿18歲,為少年犯,經移送少年法庭訊問後,也認其涉犯殺人重罪非行,且尚有共犯偵查中,有串證之虞,另依其目前的家庭生活狀況,責付不宜,所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的規定,諭知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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